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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草案)進入三審
6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京召開,疫苗管理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審議,。與二次審議稿相比,此次提交的審議稿進一步明確異常反應補償范圍,、補償標準,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guī)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應當及時,、便民、合理,;二是增加規(guī)定,,補償范圍實行目錄管理,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tài)調整;三是明確由國務院規(guī)定補償范圍,、標準,、程序,?。ㄗ灾螀^(qū),、直轄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四是明確接種免疫規(guī)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ㄗ灾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經費中安排,。
據悉,在二次審議稿審議過程中,,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疫苗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同時補充規(guī)定一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將疫苗犯罪行為作為從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節(jié),明確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劣藥等違法行為,加大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罰款處罰力度,;三是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增加規(guī)定行政拘留的處罰;四是對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疫苗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疫苗電子追溯系統(tǒng),、監(jiān)護人未依法保證適齡兒童按時接種免疫規(guī)劃疫苗等違法行為,,增加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疫苗管理法與藥品管理法具有密切關系,,疫苗與其他藥品管理具有共性的制度,可由藥品管理法作出規(guī)定,,本法可不作重復規(guī)定,,建議統(tǒng)籌考慮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和疫苗管理法(草案)的修改,進一步做好兩法銜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表彰獎勵,、懲罰性賠償以及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內容,調整到由藥品管理法統(tǒng)一規(guī)定,,本法不再重復,。(首席記者葉龍杰)
編輯:劉暢
關鍵詞:疫苗 管理 規(guī)定 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