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要聞
(兩會受權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四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第三百四十六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土地用途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已經(jīng)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三百四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jīng)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四十八條 通過招標、拍賣,、協(xié)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規(guī)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權屬證書,。
第三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jīng)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百五十一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第三百五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jù)證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zhuǎn)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zhuǎn)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zhuǎn)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百五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zhuǎn)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第三百五十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zhuǎn)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nèi)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第三百五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jù)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chǎn)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xù)期。續(xù)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chǎn)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百六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第三百六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zhuǎn)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jīng)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zhuǎn)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zhuǎn)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五章 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chǎn)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chǎn)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條 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chǎn),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七十六條 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條 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時,,該用益物權人繼續(xù)享有或者負擔已經(jīng)設立的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九條 土地上已經(jīng)設立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經(jīng)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zhuǎn)讓,。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zhuǎn)讓的,地役權一并轉(zhuǎn)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xiàn)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zhuǎn)讓,。
第三百八十二條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zhuǎn)讓時,,轉(zhuǎn)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第三百八十三條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zhuǎn)讓時,,轉(zhuǎn)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一)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經(jīng)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第三百八十五條 已經(jīng)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zhuǎn)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編輯:李敏杰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關鍵詞:法人 規(guī)定 監(jiān)護人 民事 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