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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玩具致傷增速快 別讓玩具淪為“兒童殺手”
讓偽劣兒童玩具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法律責任,,畢竟屬于“馬后炮”,。誰也不愿意買到劣質的兒童玩具,,讓自己的孩子受到傷害,。
玩具是兒童觀察和了解世界的好伙伴,,其質量好壞關系到孩子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但一些“三無”玩具和殘次品玩具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屢屢導致兒童安全事故,。據(jù)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近日發(fā)布的前三季度國家質量專項監(jiān)測評價結果顯示,,兒童玩具及用品致傷問題增速較快,0歲至14歲兒童在總傷害案例中占比持續(xù)增長,,從2012年的11.31%增長到2018年前三季度的16.21%。(《經濟日報》12月10日)
兒童玩具淪為“兒童殺手”,,這個新的趨勢的確令人擔憂,。兒童天性好動,但出現(xiàn)了玩具致傷問題,,責任能在孩子身上嗎,?作為一個特殊的消費群體,兒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都比較差,,玩具廠商開發(fā)和制造玩具時就應當知道,,這些產品的服務對象是孩子,,理應想方設法避免他們受到傷害。從政策法規(guī)上看,,我國對兒童玩具不乏相關質量標準,。比如,從2007年10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的《國家玩具技術安全規(guī)范》,,對玩具產品的技術安全標準就有嚴格的要求,,規(guī)定沒有達到新規(guī)范的兒童玩具不準出廠銷售。
令人遺憾的是,,在現(xiàn)實中,,兒童因為玩具受到傷害的事例,仍時有發(fā)生,。翻看新聞報道,,在玩具使用過程中,讓孩童受到傷害的,,不僅有機械物理傷害,、化學傷害、電傷害,、燒傷燙傷等,,還有誤食或誤塞小零件等造成的傷害。這些問題的發(fā)生,,說到底還是兒童玩具質量不過關造成的,。
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既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若產品缺陷是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若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如果兒童玩具屬于“三無”產品,,沒有生產者的信息,,銷售者有義務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對于偽劣兒童玩具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而一旦觸犯刑法,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jù)銷售金額等情節(jié)嚴重程度,最高可處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但是,讓偽劣兒童玩具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法律責任,,畢竟屬于“馬后炮”。誰也不愿意買到劣質的兒童玩具,,讓自己的孩子受到傷害,。對不法廠商懲罰再嚴厲,也換不回孩子的健康,。從長遠來看,,兒童玩具的安全使用,還需要更健全的法規(guī)制度,。
目前,,我國在玩具領域的國家標準,已由GB6675-2003過渡到了GB6675-2014,,但相比發(fā)達國家,,在立法上還有一定差距。比如,,應嚴格限定兒童用品中所有可觸及的材料和油漆,,把將會造成兒童窒息等危險的任何玩具或物品,均列為禁止使用的危險物品等,。
讓兒童玩具更加安全,,既要加大司法、執(zhí)法的力度,,嚴懲不法廠商,,也應借鑒他國經驗,通過立法的途徑,,加快制定更為嚴格、更為科學的兒童玩具安全強制性國家標準,。只有打好標本兼治的法制組合拳,,孩子們才能擁有更安全的玩具世界,。
歐陽晨雨
編輯:趙彥
關鍵詞:兒童玩具 致傷增速快 兒童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