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遏制電信詐騙不能迷戀公判大會
10月20日上午,,福建安溪法院到長坑鄉(xiāng)崇德中學,集中對3起電信詐騙犯罪案件11名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張某明、蘇某成和上官某星等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兩年六個月至十一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和追繳違法所得,。(10月22日《泉州晚報》)
說到當前的電信詐騙,相信沒有人不出離憤怒,。這一新聞出現(xiàn)后,,我們一方面為當?shù)厮痉ú块T對電信詐騙犯罪案件的審理感到欣慰,,但另一方面,這一名曰“公開宣判”,,實質(zhì)為公判大會的判決方式,,卻實在讓人五味雜陳。
公判大會在法律上的定性,,其實早就明確,。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規(guī)定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都是違法的;不但對死刑罪犯,,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及一切違法的人員也一律不準游街示眾。2003年,,最高法院再次下文,,明確規(guī)定不準公審公判,堅決反對集中宣判和執(zhí)行,。而從輿論的反饋來看,,民眾對于這種方式的反感也越來越大。
這次安溪對于11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的宣判,,雖然稱不上是“游街示眾”,,但集中宣判的性質(zhì)已然坐實,也釋放出強烈的示眾色彩,。更為關鍵的是,,從曝光的現(xiàn)場照片可以看出,在主席臺上就坐的,,不只是法官等庭審程序所必要的司法工作人員,,而還有當?shù)氐胤近h政部門的領導,這無疑與司法意義上的公開宣判顯得格格不入,。說得輕一點,,這是對庭審儀式感的破壞,說得重一點,,這可稱得上是知法犯法,。
確實,若熟知安溪作為電信詐騙犯罪重災區(qū)這一現(xiàn)實背景,就不難領會當?shù)叵嚓P方面安排這場公判大會的用意,。在某種程度上,,這一聲勢浩大的安排,一方面是為了展示當?shù)卮驌綦娦欧缸锏臎Q心和魄力,,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借機普法,。這其實和不少地方公判大會的目的是一致的。然而無論是公判大會走進學校,,還是組織地方民眾“觀摩”,,這一方式究竟能夠起到怎樣的普法教育卻一直是一個疑問。畢竟,,如此表演色彩強烈,、有著行政力量參與的公判大會,缺失了法庭審判的固有儀式,,反倒更容易讓人產(chǎn)生人治壓倒法治的印象,。而事實上,遏制電信犯罪的發(fā)生,,在根本上不在于公開宣判的“殘酷”,,而在于法治的如影隨形。就此而言,,這樣的公判大會,,不僅違法,在效果上恐怕也只能與其預設目的背道而馳,。
囿于當?shù)仉娦旁p騙犯罪的多發(fā),,以及由此產(chǎn)生的對地方形象的負面影響,當?shù)赜嘘P部門在治理電信犯罪上的焦灼心理可以理解,。但如此劍走偏鋒,,依賴公判大會的方式來宣示治理決心,無疑是一著險棋,。殊不知,電信詐騙的大量衍生,,本身就是地方法治生態(tài)的一種負面寫照,,若在電信詐騙犯罪的治理上,仍沿襲一種違法的方式,,顯然只會繼續(xù)加劇地方司法公信的流失,,也難免給人留下治理上的“黔驢技窮”之感。
電信詐騙確實需要得到高效的治理,,但法律的邊界,,無論在什么時候都應該得到恪守。治理者既不能利用民眾對于電信犯罪的“復仇”心理,來無視和損害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利,;也要克制自身的治理快感和沖動,,防止“頭腦發(fā)熱”。發(fā)生在安溪的這場有關于電信詐騙犯罪的公判大會,,其所釋放的警示意義,,值得更多地方吸取。(朱昌?。?/p>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遏制 電信詐騙 公判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