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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抄襲豈能“當事人和解”
學術成果是一個社會的公共產品,,對學術抄襲的“寬容”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知識產權,,而且更傷害了一個社會共同恪守的文化價值,。
學界又現抄襲風波,。據中國青年報近日報道,,安徽宣城的公務員金鵬此前網上發(fā)帖,舉報貴州遵義師范學院一副教授全文抄襲自己的畢業(yè)論文,。遵義師范學院校方調查后認定,,該副教授侵占他人成果,屬于情節(jié)較為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另據報道,,當事雙方隨后達成和解,金鵬表示不再追究此事,。
在這起抄襲事件中,,最令人震驚的不是抄襲的“吃干榨盡”,從論文題目,,到摘要,、關鍵詞、二級標題,、三級小標題,,甚至連參考文獻都全部照搬,也不是從中介那里買賣論文的明碼標價,、討價還價,,而是事發(fā)后的處置方式:一方解釋并道歉,另一方表示不再追究,,雙方和解,,皆大歡喜。
還好,,這樣“溫柔敦厚”的方式并沒有抹平事件,。事件發(fā)酵的幾天中,遵義師范學院作出了處理決定:解聘抄襲者副教授職務,;對該論文宣布撤稿,,并登報聲明注銷,;終止、撤銷其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兩年內取消其項目申請資格,。由此,一起惡劣的抄襲事件從“當事人和解”回歸了正規(guī)的學術不端行為處置機制,。
學術成果不是可以自由買賣的商品,,也不是私相授受的禮物,而應該是一個社會的公共產品,。論文一旦發(fā)表,,就成為社會的共同精神財富,正是這種公共性不斷豐富并提振著社會公眾的精神境界,。對學術抄襲的“寬容”,,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知識產權,而且更傷害了一個社會共同恪守的文化價值,。這也是任何一個學術共同體均不會容忍抄襲的原因所在,。
一直以來,國內學術界屢屢爆出抄襲丑聞,。個中原因,,一方面是當下學術評價機械單一、論文數量重于質量,,特別是在職稱晉升等方面,,論文數量、期刊等級等往往是“硬杠杠”,,很多人為了評職稱公然造假抄襲,。此次事件中,當事人之所以在2013年6月底之前集中發(fā)表了5篇論文,,正是為了“趕趟兒”評上副教授,,而他也確實如愿以償。
另一方面,,學術評價體系的失靈也是一個重要因素,。一篇抄襲來的論文居然能夠原文照發(fā),可見當下學術期刊的監(jiān)督審查機制仍然“網眼”過大,,漏網之魚太多,。
更關鍵的是,發(fā)現學術抄襲之后相關懲戒的不及時,、不到位,,往往助長甚至鼓勵了抄襲行為的泛濫。對學術不端者課以嚴肅懲罰的案例仍嫌太少,。公眾每每在扼腕長嘆的同時會發(fā)現,,很多學術抄襲事件往往不了了之,,而這種不了了之,又會再次成為抄襲者鋌而走險的“底氣”,。
說到底,,針對學術不端行為,要深化改革,,切實推進學術機構成果認定,、職稱評定、學術評價等方面的制度性變革,。同時,,必須要從嚴處罰、以儆效尤,。畢竟,,指望通過道德層面的自救乃至當事人私下的和解,不可能杜絕抄襲,,更不可能推動學術繁榮,。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學術抄襲 論文 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