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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奸殺”蒙冤入獄18年 獲150萬國家賠償(圖)
蒙冤
“判個別的罪,,槍崩了我吧”
恨和怕,占據(jù)了王本余失去自由的20年。
他恨李彥明,更恨自己的“引狼入室”。
1994年,,40歲的王本余在包頭打工,在火車站附近蹬三輪,養(yǎng)活7歲的養(yǎng)女小華,。
老實本分,不敢招惹是非,。同行拉趟活要6元,,王本余要5元,,同行上來就扇了他兩巴掌,他不敢還手,。
當(dāng)時20多歲的李彥明替他出頭,,王本余覺得這小伙兒“仗義”,見李沒住處,,就把他招進(jìn)了自己5平米的出租屋,。
1994年12月15日晚,王本余拉完活回家,。一進(jìn)門,,李彥明就拉住他,神情緊張,,“王哥,,我殺了個小女孩。”王本余蒙了,,屋里裝香蕉的大筐里,,露出半個花衣服的肩膀。
“你要報警,,我就殺了你和你閨女,。”
王本余說,這句話讓他腿軟,,緊接著李彥明又雙膝跪地,,“求我?guī)退讶寺窳恕?rdquo;怕女兒小華出事,王本余答應(yīng)了,。
第二天,,李彥明跑了,警察來了,。有人曾指認(rèn),,女孩在王本余家門口,被一個叔叔叫進(jìn)屋吃糖,。
在審訊室,,王本余跟警察說了無數(shù)次“冤枉”,“我說兇手是李彥明,,給了警察地址,,還帶他們找到尸體,但就是沒人信,。”
“四川四川,,你犯的啥?”在看守所,,祖籍成了王本余的外號,。
“他們說我強奸殺人,。”后半句“我是被冤枉的”還沒說出口,號兒里的人就抬起食指,,“你死定了,。”
同監(jiān)舍的人后來喊他“強奸犯”,王本余沖過去想打人,,可心里又怕,,忍了。
“強奸殺人”,,在王本余眼里是死不足惜的罪,,沒有活路,還得背一世罵名,。
有一次,,他把心一橫,跟警察說,,“你們判我個別的罪,,槍崩了我吧。”
1996年11月,,法院宣判后,,他回到了看守所。
“四川四川,,你判了啥,。”一墻之隔有人問。
“死緩,!”王本余比哪次說話聲都大,。
“四川,你怕死,,騙人呢,。”
“不信你看,,我胳膊上沒手銬,!”他把手舉過墻上的鐵窗。
里面的人都知道規(guī)律:“審判完,,死刑犯手上都會戴銬子,,不是死刑的只戴腳鐐。”
王本余琢磨,,既然活著,,就得鳴冤。
茍活
給獄友端屎端尿掙分減刑
在內(nèi)蒙古第五監(jiān)獄,,王本余寫過三次申訴,,投進(jìn)檢察院在監(jiān)獄專設(shè)的信箱,。
4個月后,五監(jiān)所在地伊克昭盟(鄂爾多斯市舊稱)檢察院來人提審了,,只給了一個答復(fù):“你在包頭出的事兒,,我們沒管轄權(quán)。”
王本余后來從獄警那知道,,他寫申訴的事被看作“不安心改造”,,減刑受了影響。
他不敢再寫申訴信了,。“早點活著出去才能伸冤,。”他盼著減刑,無期,、有期……勞改掙分爭功是唯一的希望,。
在五監(jiān),30分等于1個功,,3個功可以減刑一年,。
他的任務(wù)是編筐筐,編夠造價132元的筐筐,,一個月能拿4分,。
王本余手腳慢,有時編不夠132元,。他求幺妹給他打點錢,,拿錢換上一箱方便面,從獄友那換筐補數(shù),。
王本余挑最臟最累的活干,。獄警找人護理癱瘓的犯人,獄友沒人愿意干,,王本余愿意,,端屎端尿地伺候著,喂著飯,,挨著罵,;申請種地,天不亮起床,,手上的血泡不敢擠,,戴著幾層手套干活,晚上還是滲出血來,。
他還害怕生病影響掙分,,為此養(yǎng)成鍛煉的習(xí)慣。每天4點半,,他爬出鋪位,,在監(jiān)舍過道上光著腳丫大步走,,“穿鞋影響別人休息,惹來麻煩不好減刑,。”
在監(jiān)獄里一天天老去,,他的記性越來越差了,怕忘了伸冤的事,,每天晚上,,別人去看電視,他不去,,坐鋪上回憶1994年的事,,一遍一遍地寫,把寫好的信紙掖在褥子底下,。
1999年年底,,王本余被減刑為無期;2001年下半年,,又減為有期徒刑19年,。
有期徒刑的12年間,王本余減了6次刑,,加起來共7年4個月,。
如果沒有意外,他會在2013年8月23日服刑期滿,。
2012年7月的一天,,上午10點多,王本余正在監(jiān)舍里護理病人,,突然有獄警讓他去辦公室,。
辦公室里,坐著4名北京警察,。
“你認(rèn)不認(rèn)識李彥明,?”警察拿出兩頁紙的照片讓他指認(rèn)。
“認(rèn)得認(rèn)得,。”王本余一眼認(rèn)出第一張照片,,“平頭、眼神里有點邪氣,,就是李彥明,。”
“我有冤情啊,。”王本余等到了希望,。
3個多小時的問話,王本余把當(dāng)年誰都不相信的經(jīng)過全講了一遍,。走出監(jiān)獄辦公室,,獄警告訴他,,“你的案子可能有轉(zhuǎn)機。”
2012年2月13日,,李彥明因涉及一樁在北京大紅門的殺人案被捕,。他供出曾在包頭和王本余合住時,殺了一名小女孩,。
2013年7月22日,,在服刑期滿還差一個月時,王本余出獄了,。
同年9月法院再審認(rèn)定,,原審判決認(rèn)定王本余犯故意殺人罪和奸淫幼女罪不成立,但王本余在李彥明告知其殺人后,,仍然幫助李彥明拋棄尸體,,構(gòu)成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罰已執(zhí)行完畢,。
編輯: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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