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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丨民法典上的租賃合同
一,、 將租賃合同作為典型合同的意義
民法典第703條規(guī)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重要經濟行為,,具有節(jié)稅、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交易不確定性等重要意義,。在復雜多變的日常交易中,租賃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典型合同種類之一,,因此也是民法典合同編規(guī)定的重要典型合同,。以租賃合同作為典型合同,,具有規(guī)范租賃交易行為、維護承租人,、出租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
二、 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
民法典對于租賃合同的內容作了具體的指引和規(guī)定,,有助于指導當事人完善合同內容,,推進合同的規(guī)范履行。民法典第704條規(guī)定,,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這些內容應該在租賃合同中得到體現,;同時,當事人也可以根據情況自行約定一些內容,。因此,,可以將租賃合同的內容分為必備條款和選擇條款兩類。
(一)必備條款
1. 租賃物的基本情況,。租賃物是出租人,、承租人權利義務的核心。沒有租賃物,,租賃合同就無法付諸履行,,因此,它是租賃合同的首要條款,。為避免爭議,,在租賃合同中應對租賃物的基本信息應進行明確約定,如租賃物的規(guī)格,、質量,、數量等。
2. 租期條款,。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租賃期限,明確租賃的具體起止日期,。一般財產租賃合同都要明確租賃期限,,未約定租期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出租人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3. 租金條款,。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租金支付時間,。倘若沒有租金條款,,那將與借用合同無異。租金的規(guī)定,,是租賃合同與其他合同的主要區(qū)別,。
4. 維修責任條款。在租賃合同中,,應對維修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出租方應確保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但也可以約定由承租方承擔維修義務,。
(二)選擇性條款
1. 轉租條款。在合同中可以根據情況,,約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轉租,。
2. 保證金條款。租賃合同訂立時可以約定,,承租方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保證金或押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范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同時約定保證金退還的條件,。
3. 妥善保管責任條款,。在租賃合同中,可以明確約定,,承租方如果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及配套設施損毀、滅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4. 其他事項。在租賃合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加以明確約定,。
三,、 租賃合同雙方的義務
租賃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民法典租賃合同部分的主要內容,。
(一)出租人的義務
1. 交付租賃物,。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
2. 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出租人有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
3. 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tài)。因沒有及時維修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后達成補充協(xié)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3.妥善保管租賃物,。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
5.通知義務,。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現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或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應及時通知處租人,。
6.返還租賃物,。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四,、 簽訂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1、 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 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應當依法辦理登記,。
3,、 房屋等其他租賃合同依有關法律,、法規(guī)應辦理登記的應向有
關機關辦理登記。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租賃 合同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