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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你有沒有碰上過,,這樣的質權、留置權,、占有問題,?
4月23日,全國政協(xié)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xié)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案例一】
案情
王某應當如何實現(xiàn)自己的質權,?
張某、王某,、劉某三人系好友,,現(xiàn)張某的生意急需一筆資金周轉,于是王某提出:由其向張某提供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按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作為擔保,,張某請劉某用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估價為1600萬元)出質給王某,。三方達成一致后,簽署了書面質押協(xié)議,,并交付了借款,、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后張某因經(jīng)營不善,,未能按期向王某歸還借款及利息,。那么此時,王某應當如何實現(xiàn)自己的質權,,以使自己對張某的這1000萬元借款及利息獲得清償呢,?
疑惑解答
王某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實現(xiàn)質權,以使自己對張某的這1000萬元借款及利息獲得清償:一是與出質人劉某協(xié)議,,以質押財產折價受償,,即王某與劉某協(xié)商一致后,王某可受讓劉某對A公司所享有的股權,;二是將劉某出質的A公司股權拍賣,,并就拍賣所得的價款抵償同等數(shù)額的債權;三是將劉某出質的A公司股權變賣,,并就變賣所得的價款抵償同等數(shù)額的債權,。
法律評析
1. 本案涉及民法典第436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即: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僅要求質押財產折價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沒有要求拍賣、變賣質押財產需要協(xié)議,,也沒有對拍賣,、變賣質押財產的主體作出限定。因此,,當張某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時,,王某可以自行拍賣、變賣其占有的質押財產,。
2. 根據(jù)民法典第438條關于質押財產變價款歸屬原則的規(guī)定,如果最終確定的價款為800萬元,,則張某仍需對其所欠王某的剩余20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義務;如最終確定的價款為1200萬元,,則王某應將清償本人債務后剩余的200萬元返還給劉某,。
【案例二】
案情
拖欠加工費,能扣留西服抵債嗎,?
甲公司為辦理活動需要,,將本公司的100套西服委托乙服裝廠進行再加工,雙方簽訂了定作加工合同,。合同期滿后,,甲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加工費,乙服裝廠遂將加工的西服扣留,,并要求甲公司在兩個月內支付,。期限屆滿后甲公司仍未支付加工費,乙服裝廠將其中的50套西服予以變賣折抵加工費,。乙服裝廠扣押,、變賣西服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嗎?
疑惑解答
甲公司未能按照約定按時支付加工費,,乙服裝廠扣押部分尚未交付的西服并變賣折抵加工費的行為屬于行使留置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
法律評析
留置權是一種古老的債務擔保方式,,也是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擔保形式,,在人們日常生活中一直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
1. 民法典物權編第十九章專門規(guī)定了留置權,,明確了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享有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甲公司未能按照約定按時支付加工費,,乙服裝廠留置尚未交付給甲公司的西服作為擔保,并將西服變賣以折抵加工費,,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乙服裝廠就是留置權人,,乙服裝廠占有的西服就是留置財產。
2. 甲公司與乙服裝廠簽訂的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即乙服裝廠(承攬人)按照甲公司(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甲公司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乙服裝廠在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加工費時,,有權留置西服作為擔保。
綜上,,乙服裝廠扣押,、變賣西服的行為是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案例三】
案情
占有不是自己的房屋,,有什么后果,?
張明和王芳是夫妻,兩人名下共有三套房和若干存款,。2018年兩人訴訟離婚,,法院判決房屋A和存款歸張明所有,房屋B和C歸王芳所有,。判決生效后,,兩人一直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后王芳準備出國留學,,出國前將房屋B出租給李麗,,租期為一年,期間熱水器不出熱水,,李麗花錢進行維修,。租期屆滿后,王芳不同意續(xù)租,,要求李麗一周內搬離,。李麗知道王芳不在國內無法了解具體情況,謊稱已經(jīng)搬離后繼續(xù)居住,,期間樓上因漏水泡壞屋頂,,向李麗賠償了1000元,但李麗未予維修,。張明知道王芳已經(jīng)出國且房屋C正在閑置,,于是將房屋C出租給不知情的趙亮,租期為三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王芳中止學業(yè)提前回國,,發(fā)現(xiàn)其房屋均被他人占有。請問,,李麗和趙亮應就占有房屋的行為向王芳承擔什么后果,?
法律評析
本案中,李麗在約定的一年租期內對房屋B的占有,,是基于租賃合同而進行的占有,,屬于有權占有。一年租期屆滿后,,王芳明確表示不續(xù)租并要求李麗搬離房屋B,,李麗明知不能繼續(xù)使用但謊稱已經(jīng)搬離而繼續(xù)使用房屋B,屬于無權占有且是惡意占有,。
李麗在約定租期內使用房屋B,,因熱水器不出熱水而維修,所產生的費用應根據(jù)與王芳的租賃合同的約定進行分擔,,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由王芳承擔熱水器維修費用。
李麗在約定一年租期內因正常使用而導致房屋B的損耗,、折舊等由王芳負擔,,在約定租期屆滿后則應賠償王芳因使用而導致房屋B的損耗、折舊等,。
王芳回國后,,可以向李麗主張返還房屋B。如果李麗在約定租期屆滿后因維修房屋B支出了必要費用的,,不能主張王芳承擔該費用,。
李麗在租期屆滿繼續(xù)使用房屋B期間,因樓上漏水泡壞屋頂,,向李麗賠償了1000元,。王芳如主張賠償屋頂,李麗應將1000元賠償金全部返還給王芳,,如果維修屋頂?shù)馁M用為1500元,,李麗應賠償500元的差價部分。
趙亮基于與張明的租賃合同占有房屋C,,對于合同相對人張明是有權占有,,對于所有人王芳是無權占有。在未變更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情況下,,趙亮不知張明和王芳已經(jīng)離婚且法院將房屋C判決給王芳,,認為張明有權出租房屋C并基于租賃合同占有房屋C,,相對于所有權人王芳,屬于善意占有,。
趙亮因正常使用而導致房屋C發(fā)生損耗,、折舊的,無需向王芳承擔賠償責任,。
王芳回國后,,可以向趙亮主張返還房屋C。如果趙亮因維修房屋C支出了必要費用的,,有權要求王芳承擔該費用,。
綜上,就占有王芳房屋的事實,,李麗,、趙亮應承擔如下后果:
1. 李麗和趙亮應向王芳返還房屋B和房屋C;
2. 李麗返還房屋B時,,可以向王芳主張維修熱水器的費用,,應當向王芳返還樓上支付的1000元漏水賠償金,,如果賠償金不足以彌補王芳損失的,,李麗應向王芳承擔賠償責任;
3. 李麗在約定租期屆滿后使用房屋B期間,,如因正常使用造成其損耗,、折舊等,應就該部分損害向王芳承擔賠償責任,,如對房屋B進行必要維修的,,應自行承擔維修費用;
4. 趙亮返還房屋C時,,無需就正常使用造成的損耗,、折舊等向王芳承擔賠償責任,如對其進行了必要維修的,,還可以向王芳請求支付維修費用,。
本案所涉問題涉及了民法典第458條、459條,、第460條,、第461條的規(guī)定,具體如下:
第458條 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
第459條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460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461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shù)?,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王芳 房屋 李麗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