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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權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二節(jié) 機構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jiān)督和問責。
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guī)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zhí)行機制建設,;
(三)協(xié)調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復核,。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zhí)法力量,。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xié)助執(zhí)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第十七條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為:
(一)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二)部署,、協(xié)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三)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
(五)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六)執(zhí)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征得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后任命,。
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機構的意見,。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第十九條 經行政長官批準,,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于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并核準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現行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財政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jié) 分裂國家罪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tǒng)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xié)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節(jié)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煽動,、協(xié)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節(jié) 恐怖活動罪
第二十四條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tǒng),;
(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罰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動組織,,是指實施或者意圖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恐怖活動罪行或者參與或者協(xié)助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恐怖活動罪行的組織,。
第二十六條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xié)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二十八條 本節(jié)規(guī)定不影響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律對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采取凍結財產等措施,。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香港特別行政區(qū) 國家安全 維護 規(guī)定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