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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索賠首案具有樣本意義
今年1月,,31歲的馮先生出地鐵站后租用ofo共享單車,,在下坡騎行時失控摔傷,。馮先生認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車輛剎車失靈,,運營商未盡維護檢修義務致產(chǎn)品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為此馮先生將運營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索賠醫(yī)療費等2萬元,。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據(jù)悉,,這是北京市第一起共享單車遭索賠的案件。(3月20日北京青年報)
個案相對于其他類型服務侵權引發(fā)的索賠訴訟更有其特殊性,,“共享單車”帶有明顯的自助性質,,租用單車者既是車輛的乘坐者,也是車輛的駕駛者,,在下坡騎行時失控摔傷,,追究事故原因,那么包括車輛安全隱患,、個人騎行掌控,、是否遵守交通規(guī)則等主客觀因素都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從責任公平的角度來說,消費者也應當分擔對應的風險,。
個案中,,馮先生雖然認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車輛剎車失靈,不過真正原因還有待進一步調查取證,,不排除其他多種因素導致事故的可能,,這也將影響到包括消費者,、平臺和保險是否要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其中不乏爭議因素,包括責任分擔的邊界,,責任分擔的比例等等,。
雖然,“共享單車”基于公共安全風險的考慮,,在服務中有保險的設置,,但為使用者購買保險,無法規(guī)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且保險針對性的賠償適用的范圍,、情形也有待明晰細化。從倫理上講,,平臺作為服務的提供者,,除了乘坐者應有的責任之外,若超出了保險理賠的范圍,,那么平臺似乎應該兜底,。
這些都將在個案的司法實踐中,給相關的權利,、責任,,辟出現(xiàn)行法律下相對清晰的界線,對于“共享單車”,,乃至“共享汽車”之類共享經(jīng)濟的健康發(fā)展,,進一步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如同樣本一樣,,具有指導意義,,讓運營平臺更好地履行服務過程中的安全保障義務。
例如,,如果騎行者受傷純粹因為自行車質量問題,,那么運營平臺應當承擔責任,因為平臺作為車輛的提供者,,不能提供有安全隱患的產(chǎn)品,,倒逼平臺更重視車輛的日常管理與維護,,提升安全性能。
同時,,如果租用人因為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造成事故,索賠被駁回或者部分不支持,,則意味著租用人應當更重視“共享”消費的安全,,自覺遵守規(guī)則、管控風險,。此外,,如果出現(xiàn)平臺需要承擔的索賠,保險按規(guī)則的設計不能予以負擔,,平臺與保險機構之間的合作,,或許還需進一步細化。
總之,,“共享單車”索賠首案,,對于正在發(fā)展中亟待規(guī)范的行業(yè)乃至模式都有典型意義,解決權益糾紛不是目的,,厘清權利與責任的界線,,強化服務過程中的安全保障,提高服務的安全可靠性,,實現(xiàn)共享共贏才是正道,。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索賠 平臺 共享單車 安全 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