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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三聚氰胺”維權索賠豈是敲詐勒索
在索賠談判中的數(shù)額問題屬于民事訴訟中的不同認識而已,,豈能以刑事程序來強行解決民事法律問題,。
“三聚氰胺”這個名詞似乎已經(jīng)離我們很遠了。在人們快要忘了“三聚氰胺”之時,,8日在廣州開庭的一樁案件把我們拉回那個事件中,。
“三聚氰胺”風波中,,北京人郭利兩歲多的女兒因長期食用“美國施恩嬰幼兒奶粉”,經(jīng)醫(yī)院檢查確認孩子腎臟功能受損,。于是,,郭利向奶粉的生產(chǎn)方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廣東雅士利公司索賠。2009年6月,,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施恩公司補償郭利40萬元,郭利不再追訴并放棄賠償要求,。
但拿到補償款后,,郭利以“問題尚未妥善解決”為由,再索賠300萬元,。施恩公司及廣東雅士利公司拒絕支付并向警方報案,。2010年1月,廣東省潮安縣法院認定郭利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后郭利上訴,廣東省潮州市中院裁定維持原判,。
2010年5月31日,,廣東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認為“此案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情形,,確有錯誤”,,指令潮州市中院再審,。中院于當年12月30日再次作出裁定,,維持原判。2014年7月,,郭利刑滿釋放后申訴,。去年5月,,廣東省高院再次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并決定提審此案。
此案的焦點在于,,何為敲詐勒索,?何為維權索賠?維權索賠的邊界在何處,?據(jù)媒體報道,,檢方在法庭上發(fā)表意見認為,無論索賠數(shù)額多少,,均是郭利在行使索賠權利,,若廠家不同意其索賠數(shù)額,則屬于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郭利索賠行為和數(shù)量不影響其目的的正當性,。檢方還表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一切行為進行合法監(jiān)督,。大眾媒介有權對損害消費者的行為予以揭露。因此郭利向媒體曝光廠家黑幕的手段合法合理,。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前提是必須以“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為目的”,。而此案中郭利與施恩公司及雅士利公司索賠談判中涉及的賠償數(shù)額問題,只是民事訴訟中的不同認識,,不屬于“非法占有之目的”,。
不認可郭利索要的賠償數(shù)額,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沒有理由啟動刑事程序,。以“敲詐勒索”之名來解決民事賠償問題,顯然屬于錯誤適用刑事訴訟程序,。這些年來,,在經(jīng)濟利益驅(qū)動之下,類似的錯誤適用刑事程序,,來強行解決民事法律問題的案例不在少數(shù),,成為影響司法公正的一個突出問題。
當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依法提出索賠,。受害方和加害方可以對賠償數(shù)額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請法院裁判。這種合法的協(xié)商過程和我們平常購物的“討價還價”是一個道理,,雙方都是平等的主體,,都有表達自己意見的合法權利。
所以,,郭利敲詐勒索案重審的意義在于,,幫助我們認識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之間的關系。法律必須維護公民的所有權利,,必須鼓勵公民維護自己的權利,。維權過程中的不同認識屬于民事法律的調(diào)整范疇,而與敲詐勒索無涉,。
□勞月(檢察官)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三聚氰胺 維權索賠 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