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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從律師中選拔立法工作者,?
從律師中選拔立法工作者,,是對立法專業(yè)性不足的補充,。但法律制定得再完美,,也未必能讓民眾自愿遵守,,法規(guī)起草還需要一些“配套”工程給力,。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了《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規(guī)定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招錄一定數(shù)量的律師,、法學專家從事法律法規(guī)起草工作,。
該文件立意在于打通不同法律專業(yè)崗位之間的流轉,讓同樣具有法律專業(yè)背景的人,,不再受到崗位門檻的制約,,真正實現(xiàn)法律職業(yè)的融通,實現(xiàn)法律人才資源的最佳配置,。
大家談論比較多的是從律師中選拔法官和檢察官,,律師擔任立法工作者的話題則談論比較少。為什么要從律師中選拔立法工作者,?律師能勝任立法工作嗎,?選拔律師為立法工作者可能解決什么問題,又必須防范什么新問題?這是很多人關心的話題,。
在一些學者看來,,律師是程序的工程師。而立法實際上也是程序的藝術,。很多時候,,一部法律能否被接受并不取決于法律的實質內容本身,而取決于制定法律的程序是否公平,,正當和公開,。律師對于程序的把握有助于立法工作符合程序要求。
一個優(yōu)秀的律師同時也是法律風險的防范者,,而立法工作實際上也是在立法上進行風險防范,。
在地方立法工作當中,最重要的思維絕不是如何限制民眾的權利,,而是通過立法制約地方政府的權力,,理順政府各部門的職權。地方立法要解決的是,,地方政府有可能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也有可能怠于行使職權,無法實現(xiàn)政府職能,,侵害民眾福祉,。地方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防范這兩種風險的出現(xiàn)。律師在這一方面便可以施展防范風險的本能,。
立法還是妥協(xié)的藝術,,而律師實際上是善于達成妥協(xié)的,這種妥協(xié)并不是說毫無原則的退讓,,而是達到讓雙方都能夠接受并且符合現(xiàn)實條件的狀態(tài),。
從這幾個角度來講,從律師中選拔立法工作者,,都是非常合理的做法,。 不過,,立法并不純粹是技術上的問題,,一部新的法律制定出來之后,技術上再完美,,也未必能夠獲得足夠的威望,,讓民眾自愿遵守。地方立法的一個主要功能在于,,明確公共利益在當?shù)氐慕缦?。只有公共利益的界限確定之后,地方政府行使怎樣的職權去實現(xiàn)公共利益等問題,才可能得到厘清,。
而公共利益恰恰不是一個通過法律技術可以計算出來的東西,,需要在各方面共同商討、辯論和磨合的過程中,,才可能明晰,。也就是說,吸納律師進入立法工作者行業(yè),,只是提高立法質量的一個方面,,要做的其他工作還有很多,比如,,在法規(guī)起草過程中,,要暢通民眾參與立法的渠道,不斷完善立法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充分吸收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很明顯,,強調從律師中選拔立法工作者,是對立法專業(yè)性不足的補充,,是立法工作專業(yè)性的進一步發(fā)展,。但是面對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利益沖突日益深化,,急需進行更高更大強度的整合,,以達成立法上的共識。
□葉竹盛(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律師 立法工作者 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