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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被拐兒童要靠什么
如果類比“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的著名公益廣告語,,那么,,在沒有“收拐”需求的良好環(huán)境里,,群防群治,、全民反拐,,使拐賣行為無利可圖,、風險大,、成本高,,這類犯罪也就不會屢屢發(fā)生,。
近日,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打拐辦開發(fā)的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fā)布平臺上線,。這是為建立兒童失蹤信息發(fā)布的權(quán)威渠道,、及時找回被拐兒童而創(chuàng)設的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平臺。聽聞此App名為“團圓”,,頓覺暖意十足,。新技術(shù)手段不僅名稱“文藝”、情懷滿滿,,而且信息化運用得當,,實用、有效,。
打拐執(zhí)法,,首要目標是尋回被拐的孩子,保護其人身安全,、自由,。其次才是對嫌疑人的審判與懲罰。刑事懲罰的意義,,從個別懲罰,、社會預防到法律教育,可以列舉很多“大詞”,。但在拐賣案件告破之前,,應優(yōu)先關注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事分輕重緩急,,在急切的“尋救”目的之下,,諸如“拐賣兒童是否應當一律死刑”之類眾說紛紜,、爭議較大的話題,可以暫擱下來,,謹慎討論,;但救助被拐兒童的事情等不得。根據(jù)此類案件的偵辦經(jīng)驗,,人販子慣于在得手之后盡快遠離作案地點,。尋拐行動多耽擱一分鐘,孩子就可能更遠離家長一步,,案件偵破的難度也就增加一分,。在此情況下,拿出如“團圓”平臺這樣直接有助于偵破案件,、尋回孩子的有效辦法,,確實是務實的行動。
畢竟,,“打拐”是需要運作起整個法制系統(tǒng)來做好的一件大任務,。打擊犯罪、保障兒童和家長權(quán)益,,從立法的完善,,到司法的保障,以及執(zhí)法的縝密,,無不需要貫徹“護幼扶弱”的關懷,。
此外,拐賣兒童的預防,,從家庭到社會,,都還可以做得更好。比如一個常見的案例,,一家三口在火車站休息,,父母熟睡,醒來才發(fā)現(xiàn)孩子不見了,。不能期待一個兩歲的孩子具有足夠的自我保護技能,,但作為年幼孩子的家長,應至少具有相當?shù)谋Wo意識,。父母兩人輪流休息,又或?qū)⒑⒆又糜诜€(wěn)妥的保護之下,,都是預防兒童被拐的最起碼手段,。
從警方打擊拐賣犯罪的另一面看,購買被拐兒童一方也應被關注和懲治,。單個的不法行為,,往往只是長長鏈條中的一環(huán),。如果類比“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的著名公益廣告語,那么,,在沒有“收拐”需求的良好環(huán)境里,,群防群治、全民反拐,,使拐賣行為無利可圖,、風險大、成本高,,這類犯罪也就不會屢屢發(fā)生,。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拐賣兒童罪的法定刑起刑點為5年,;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至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起刑點高,、最高刑重,在“輕刑化”的大趨勢下,,拐賣兒童罪顯然屬于處罰較重的罪,。
可至今每年仍還有不少的拐賣案件發(fā)生??梢?,部分人在養(yǎng)育兒女方面的觀念落后,法律意識淡薄,。對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應該同步跟進,。要有效控制拐賣犯罪,不能僅靠官方嚴格執(zhí)法,。倘若收拐“市場”廣泛存在,,拐賣者利欲熏心,不斷創(chuàng)新拐賣手段,,形成與執(zhí)法者的“斗法”局面,,打拐行動勢必會陷入低效的泥淖。因此,,破除落后觀念,,普及法律常識,也有助于根治拐賣,、收買兒童犯罪,。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拯救 被拐兒童 拐賣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