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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救女子把男子打成重傷獲刑 尋受害女子作證
酌情判決
少年獲刑并賠償15萬余元
4月18日,,華西城市讀本記者聯(lián)系上龍馬潭區(qū)法院,,龍馬潭區(qū)法院相關人員表示,因被告為未成年人,,法院進行不公開審理,,5年內(nèi),,案件需進行封存,不便公開,。至于案件當事人自己公開判決書的行為,,不做過多評價。
從小郭提供的判決書的內(nèi)容來看,,法院認為,,被告人郭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同時指出,,被告人郭剛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案發(fā)后,被告人并未主動或委托他人報案或明知他人報案,,辯護人關于自首的辯護意見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法院沒有采納。但對于被告人撥打急救電話留在現(xiàn)場搶救傷者這一行為,,法院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判決書中還提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郭剛的家屬對被害人進行了部分賠償并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縱觀本案的發(fā)生,,雖系被害人的不當行為引發(fā),,但被告人郭剛作為專業(yè)運動員選擇“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給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帶來了嚴重的法律后果,。希望郭剛牢記此次教訓,,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學會遇事冷靜處理,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解決問題,。
法院綜合被告人郭剛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并結合其認罪態(tài)度,按《刑法》相關規(guī)定,,郭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瀘州市龍馬潭區(qū)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作出判決,,判決郭剛支付男子賠償款157173.76元;同行另一 人 支 付 男 子 賠 償 款67186.88元,。
律師說法
崇尚見義勇為更要“見義巧為”
瀘州市律協(xié)未成年人權益專委會副主任馮駿律師表示,,從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龍馬潭區(qū)法院的判決結果無可厚非,,這是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法律結果?,F(xiàn)有證據(jù)查明小郭是制止了該男子的不法行為后,,且受害女子已經(jīng)得到有效保護離開后,小郭因其他語言不和再次出手,,法律上小郭的行為就很難被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加之,小郭的行為造成該男子“重傷二級”的后果,,法院的判決應該是經(jīng)得起法律的推敲的,。
假定小郭的陳述是真實的,如果該女子確實能夠最終出面還原當天的客觀情況,,如實陳述當天發(fā)生的情況,,以及是否向小郭等人求助的事實;特別是小郭存在見義勇為的行為,,法律上可以考慮小郭的行為是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沒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必要限度則不構成犯罪。
馮駿說,,見義勇為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社會責任,,更應當“見義巧為”,如當時車輛已經(jīng)行駛到西南商貿(mào)城的繁華地區(qū),小郭等人應當考慮報警,,或者是向車站保安人員求助等,,不應當考慮直接“出手”;或者在出手相助時保留必要的視頻資料,,絕對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這樣不僅能保護到受害女子,也能使自己避免“說不清”的境地,。(圖由受訪者提供)(華西都市報 徐慶)
編輯:曾珂
關鍵詞:少年救女子把男子打成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