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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崔永元名譽權糾紛二審落槌 法院維持原判
方舟子與崔永元因微博言論不和鬧上法庭,,互相指責對方的侮辱,、誹謗言論,并認為對方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此案一直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今天上午,,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本案中,,方舟子認為崔永元在微博上散布謠言、侮辱,、誹謗對其進行人身攻擊,,侵犯了方舟子的名譽權。崔永元亦認為方舟子的微博對其進行侮辱,、誹謗,,侵犯其名譽權,對方舟子提起了反訴,。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雙方均存在侮辱、貶損以及誹謗他人的故意,,相關微博構(gòu)成名譽侵權,,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方舟子、崔永元刪除法院認定的侵權微博,、向?qū)Ψ劫r禮道歉,,崔永元賠償方舟子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及合理支出1萬5千元。方舟子賠償崔永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5千元及合理支出2萬元,。
一審判決后,,崔永元、方舟子均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方舟子一方認為崔永元的微博言論顯然全部構(gòu)成侵權,網(wǎng)絡用語的不規(guī)范不能成為其用語侵權的抗辯理由,。方舟子的言論均有事實依據(jù),,即使用詞不當也是對崔永元侵權在先的合理回擊,不構(gòu)成對崔永元的名譽侵權,。同時,,一審沒有公平公正適用法律原則,判決賠償?shù)臄?shù)額也過低,。
崔永元一方則認為其所有涉案微博均有事實依據(jù)和證據(jù)佐證,,而方舟子的不當言論卻沒有任何依據(jù),一審法院未能公平的適用法律原則,,且方舟子本人社會評價不高,,崔永元所采用的言詞也都是網(wǎng)絡用語,不會對其造成方舟子社會評價的降低,,因此崔永元的微博均不構(gòu)成名譽侵權,。
北京一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雙方所發(fā)布的微博內(nèi)容是否構(gòu)成侵權及原審判決對于具體侵權微博的認定是否適當?shù)膯栴},。
對于一審認定的崔永元的侵權微博,,二審法院認為,,其微博當中使用的“流氓肘子”、“人渣”等有明顯人格侮辱性的言論已經(jīng)脫離了基于公共利益進行質(zhì)疑,、駁斥不同觀點的范疇,,應認定構(gòu)成侵權。同時其使用的侮辱性詞語,,逾越了網(wǎng)絡用語的合理邊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對于方舟子的部分微博言論,,二審法院認為,,其雖主張該部分言論是為回應他人不當言論,但即便如此回擊亦應當遵守法律規(guī)范,,回擊性言論是否構(gòu)成侵權不能以對方言論的用語強度和主觀惡性作為“參照系”,因此該上訴理由不能作為方舟子不構(gòu)成侵權的抗辯理由,。同時,,方舟子的部分微博使用了“誹謗成癮”、“瘋狗”等對崔永元的惡意侮辱的詞語,,言論本身偏離了質(zhì)疑批評性言論的軌道,,因此亦應認定構(gòu)成侵權。因此,,雙方上訴認為所發(fā)微博不構(gòu)成侵權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關于雙方在上訴中均提出的原審判決在認定侵權微博時適用標準不統(tǒng)一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在判斷微博言論的表達是否構(gòu)成侵權時,,言論所表述的真實意義不能專由某個詞語加以確定,而應縱觀微博全文,,綜合考慮上下文語境等多方面因素,。縱觀本案糾紛的背景及雙方案涉微博的具體內(nèi)容,,原審判決對雙方的侵權微博作出具體認定,,掌握的裁判尺度是適當?shù)摹?/p>
據(jù)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了方舟子,、崔永元的上訴,,維持了原審判決。(記者孫瑩 劉雅璠)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方舟子崔永元 名譽權糾紛 二審落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