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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男性亦犯罪”式糾偏多多益善
男性性權(quán)利不再作為一個“難以啟齒”的問題被忽視,,而是公開寫入法律,這是應(yīng)有的法治糾偏,。而法治機制嚴謹化,,也需要更多的諸如此類的通往良法善治的糾偏。
據(jù)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而這次修正案備受矚目的一點,,就是猥褻罪客體擴至男性,。這意味著,飽受詬病的男性(特別是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性權(quán)利得不到刑法保護的問題,,終于得到了解決,。
說起猥褻,很多人會將受害對象默認為女性,。但現(xiàn)實中,,男性遭遇性侵害的問題已是頻發(fā),而非自愿的性行為或猥褻,,同樣會給男性受害者帶來巨大精神傷害,,這絕不能以泛娛樂化心態(tài)去看待。遺憾的是,,在先前刑法中,,強奸罪犯罪對象只限于女性,而“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只限于女性,、14周歲以下兒童,,故很多在此保護范圍之外的男性,遭他人尤其是同性性侵害的風險也抬升,。
比如2013年年末央視曝光的,,上海某中學知名物理教師張大同20年時間猥褻、性侵多名中學生事件,。當時輿論一片嘩然,,結(jié)果張大同只是被學校解聘。再如2014年9月媒體報道的重慶合川區(qū)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事件,,警方抓到嫌犯后,,礙于同性性侵尚屬法律空白,只能將嫌犯教育一番后放行,。
也正因性侵男性者往往得不到法律上的嚴懲,,有些受害者采取了“私力救濟”的方式,,如2009年一位18歲男青年在太原求職時遭遇同性“強奸”,因為“法律上沒有什么說法”,,于是伙同他人搶劫了強暴者,,并因此入獄。
事實上,,打擊猥褻男子并非無法可依,,《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猥褻他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這里的“他人”亦包括男性,。但這也只是行政處罰,,沒有入刑。而早在我國1979年的《刑法》中,,一般把針對男性性侵行為歸為流氓罪予以打擊,。但流氓罪于1997年被取消,猥褻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兒童指年齡在14周歲以下)被分設(shè),,對14周歲以上男性的保護卻被遺漏,。
隨著公民權(quán)意識日益成熟,社會對這個“法律空白點”容忍的快速耗散,,這次修法中將受害者由婦女改為“他人”,,也算是對公眾呼聲的呼應(yīng)。在國外,,不少國家,、地方對于男性被性侵都有相應(yīng)法律規(guī)定,如俄羅斯對侵犯女性有專門的強奸罪,,侵犯男性則有性暴力罪,;在美國、澳大利亞都有過女性強奸男性而受到刑事處罰的判例,。明確“性侵男性亦犯罪”,,也是補全這一漏洞。
也得看到,,就這次具體法條來說,,是將男性受性侵害納入“強制猥褻罪”的調(diào)整范疇,而不是像之前很多人所希望的,,擴大“強奸罪”的范疇,,將男性也納入“強奸罪”的保護對象,做到“男女平等保護”,。這主要體現(xiàn)的是刑法“罪刑相適應(yīng)”原則:因為就男女身體,、心理狀況來說,,女性更容易遭遇性侵害,且危害更為嚴重(如女性被性侵,,面臨懷孕風險,;承受社會壓力更大等),需要法律給予更強保護,。而猥褻罪定罪,、量刑較強奸罪輕,也是為了區(qū)別不同犯罪造成的不同社會危害,、承擔不同法律后果,。
在這次刑法修法中,男性性權(quán)利不再作為一個“難以啟齒”的問題被忽視,,而是公開寫入法律,,這是應(yīng)有的法治糾偏。也只有以良法善治帶動給受性侵害男性撐腰的輿論氛圍,,才能盡快實現(xiàn)無遺漏的人權(quán)保障,。在此也冀望,這樣的糾偏多多益善,,法律機制能實現(xiàn)最大程度的嚴謹細化,,讓法治正義少些罅縫。
編輯:劉文俊
關(guān)鍵詞:性侵男性 性權(quán)利 法治糾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