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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丨遺產管理人制度的意義
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繼承編的主要亮點之一,,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有何意義呢,,看看委員們怎么說。
甲委員 民法典正式首次確立我國的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內容。這一規(guī)定填補了原繼承法的空白,,明確遺產管理人的產生路徑,、爭議解決程序、職責內涵,、過錯責任的承擔以及報酬請求權,,實現遺產管理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在避免遺產毀損,、保證遺產安全的同時,貫徹了權利與義務相統(tǒng)一的原則,。 |
乙委員 事實上,,遺產管理人的概念早在2001年制定的信托法就有涉及,2008年出臺的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問題,,2017年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也有相關內容規(guī)定,,但均未對遺產管理人作出定義。原繼承法中僅有遺囑執(zhí)行人與遺產保管人的概念,,規(guī)定公民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zhí)行人,;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 因此,,在民法典之前,,我國法律中不存在遺產管理人制度。部分規(guī)定中提及“遺產管理人”,,但規(guī)定比較零散,。民法典對遺產管理人制度進行了較為完整的規(guī)定,既填補現有法律的空缺,,也能更有效地銜接其他制度,。 |
丙委員 民法典出臺以前,司法實踐中就出現了遺產管理人的身影,,并帶來了一個問題:遺產管理人是否為遺囑執(zhí)行人,?比如,2014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孫玉妹與孫國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中 ,, 由于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僅使用了“管理”而非“執(zhí)行”或類似意思的詞語,,導致雙方對“管理人”是否遺囑執(zhí)行人的分歧,。實際上,民法典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也是吸納了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建議,,根據中國社會經濟發(fā)展現狀所規(guī)定的一項新制度。 |
丁委員 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設立,,有利于更好地調整遺產繼承中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解決法律實踐中難題,。經過改革開放四十多年的發(fā)展,,經濟社會條件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是,,人們所擁有的財產及財產種類不斷增多,財產形式也日益豐富,,不再局限于傳統(tǒng)的房子,、車子和存款,出現了股票債券,、虛擬財產,、知識產權以及各種形態(tài)的其他投資權益等紛繁多樣的財產和權益。這些新的財產和權益涉及的利益關系遠比傳統(tǒng)財產關系復雜,,往往伴隨或夾雜著的家族關系,,也關聯諸多外部因素,不僅對財富管理帶來了極大挑戰(zhàn),,也為遺產繼承帶來許多新的舞臺,。民法典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實際上是立法對新時代,、新挑戰(zhàn)的新回應,。 |
戊委員 應該看到,社會發(fā)展也是一個重要因素,。我國人口老齡化日趨嚴重,,遺產的合理分配問題更加受到重視。很多人的繼承觀念深受中國傳統(tǒng)孝道文化影響,,在父母雙方都去世后才會對父母的遺產進行分割,,導致在父母一方死亡至另一方去世前,存在一個較長的遺產處分“空窗期”,,遺產被侵害或損害的風險始終存在,。 |
已委員 另外,根據紅十字總會調查數據顯示,,排除不可預見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死亡,,我國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數超過 800 萬,。這種毫無征兆的死亡人數龐大,遺留下來的財產處理問題也是相當困難和復雜,。還有,,非婚生子女的大量存在也導致家庭結構、繼承人情況進一步復雜化,。 |
庚委員 還有,,遺囑的存在形態(tài)也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現代社會中,,隨著立囑人經濟條件和情感因素的變動,,可能會在不同時期訂立不同形態(tài)、內容相互矛盾的遺囑,。一旦這些遺囑出現在同一繼承事件中出現,,極易引發(fā)繼承糾紛。這樣的糾紛,,并非憑借遺囑或者繼承人內部協調就能避免或化解,。因此,有必要選任專門的遺產管理人,。 |
辛委員 遺產管理人制度的構建是以遺產管理為核心,,通過在立法上對行動宗旨、選任資格,、行為限度以及適用情形予以必要的規(guī)定,,確立了管理行為的邊界。遺產管理人通過協調遺產處理,,可以達到任何繼承人單獨行動所無法實現的遺產順利分配的目的,,這是民事繼承法律制度的重要發(fā)展。 |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遺產 管理人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