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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子借出銀行卡被他人用以騙貸百萬 被判令還款
澎湃新聞記者 陳興王 實習生 駱貝貝
45歲的王某靜沒想到,,自己出于好心和“抹不開面子”將銀行卡借給共事多年的同事,,卻因此背上了幾十萬元的債務。
據(jù)江蘇沛縣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張某虛構其需要接受他人匯款,,欺騙王某靜,、高某、祖某麗三人分別辦理了建設銀行卡,、江蘇銀行卡交給其,,貸款131.9萬元,余119余萬元未歸還,。
最終,,張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而王某靜等三人也因此背上了高額債務,,被銀行訴至法院,。
8月3日,三人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提供的相關判決書顯示,,徐州市云龍區(qū)法院分別作出判決,判令王某靜,、高某,、祖某麗分別向銀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31萬余元、42萬余元,、32萬余元,。
目前,高某,、祖某麗已經(jīng)提起上訴,,而王某靜因未到庭應訴且錯過了上訴時限,已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再審申請書,。
借出銀行卡,,被他人利用貸款上百萬元
王某靜告訴澎湃新聞,她在醫(yī)院從事收銀工作20余年,,和高某共事了近10年,。2017年時,高某向王某靜提出,,因為張某欠了自己的錢,,自己擔心張某欠錢不還,于是謊稱借給張某的錢是自己問同事借的,,希望王某靜可以幫其從張某處要回來這個錢,。
2016年,張某向高某謊稱其勝訴了一個官司拿到了錢,,但是由于自己是“老賴”,,錢被銀行“執(zhí)行”了,法院表示,,錢必須直接打到其債主的江蘇銀行卡上,。高某相信了張某的說法,于2017年多次向王某靜以及祖某麗提出,,希望她們可以幫忙提供兩張江蘇銀行卡,。
王某靜稱,一開始她有些懷疑張某的說法,,但在高某的勸說之下,,她和祖某麗最終同意將銀行卡借給張某。之后,,張某以“需要知曉法院何時轉錢”,、“需要留下一部分錢”為理由,,哄騙她和高某等人同意由張某設置銀行卡密碼以及預留張某的手機號。
高某告訴澎湃新聞,,2017年10月12日,,她去銀行辦理業(yè)務時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其名下銀行卡存在巨額貸款,,遂找到張某,。張某承認了其用三人銀行卡貸款的事實。
真相敗露后,,張某于2017年10月1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而直到張某投案,王某靜和祖某麗才知道自己已經(jīng)背上了數(shù)十萬元的債務,。
2018年9月4日,,江蘇省沛縣法院就張某涉嫌犯貸款詐騙罪作出判決。據(jù)判決書顯示,,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8月期間,張某虛構其需要接受他人匯款,,欺騙高某,、王某靜、祖某麗三人分別辦理建設銀行卡,、江蘇銀行卡交給其,,銀行卡預留手機號均為張某的手機號,銀行卡密碼均由張某設置,。
張某收到銀行卡后,,通過手機銀行貸款131.9萬元,用于歸還個人欠款和消費,,剩余119.8萬余元未歸還,。
據(jù)判決書顯示,張某曾在2009年因犯合同詐騙罪,,獲刑三年,。
沛縣法院判決,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未退賠涉案贓款依法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
王某靜稱,張某雖已被判刑,,但張某已無錢退賠經(jīng)濟損失,。
騙貸案受害人被銀行起訴,,法院判令還款
銀行貸款得不到追償,王某靜三人先后被開卡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告上法庭,,要求她們賠償由張某騙貸所產(chǎn)生的貸款及利息,。
據(jù)高某、祖某麗的判決書顯示,,二人辯稱,,其并未與銀行簽訂過《個人借款合同》,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合同關系,,案涉借款行為均是張某進行的信用卡詐騙行為,系張某冒用被告名義騙取的銀行款項,,所得款項亦由張某使用,,原告銀行損失應由張某承擔。該主張未獲法院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在《個人電子銀行業(yè)務特別風險提示書》中已明確告知被告應妥善保管銀行卡號、身份證號,、手機銀行的登錄密碼,、交易密碼,江蘇銀行個人網(wǎng)上銀行,、手機銀行可以在線申請各類貸款,,無需任何紙質資料,且不需向任何人支付傭金,,不需支付除利息以外的任何費用,,被告本人亦簽名確認知曉上述情況。被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在對上述情況簽名確認后,,應當知曉將相關身份標識信息及身份認證方式交由他人可能產(chǎn)生的風險,但其仍在成功開通手機銀行業(yè)務后,,將賬戶相關信息交由案外人張某使用,。
法院認為,高某,、祖某麗等被告的此種行為應視為授權張某通過該手機銀行與江蘇銀行發(fā)生業(yè)務往來,,包括辦理貸款業(yè)務。即張某利用被告交給其的相關身份標識信息及身份認證方式,,以被告名義與銀行簽訂案涉三份《公積金網(wǎng)絡貸款借款合同》的行為,,應該認定為經(jīng)被告本人授權的交易行為。
法院認為,,雖然刑事判決已認定了張某的犯罪行為,,但并不能因此免除高某等被告的還款責任,。且該刑事判決已認定本案高某等被告系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并判決未退賠贓款依法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在此情況下,,被告的自身權利亦可得到救濟。因此,,被告關于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
王某靜因“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敗訴被判決償還銀行款項,。
審理法院徐州市云龍區(qū)法院分別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6月27日對王某靜,高某,、祖某麗作出判決,,判令三人向銀行分別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31萬余元、42萬余元,、32萬余元,,并承擔相應的案件受理費。
8月3日,,高某,、祖某麗告訴澎湃新聞,她們已經(jīng)提起上訴,。王某靜因未到庭應訴且錯過了上訴時限,,已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再審申請書。
編輯:曾珂
關鍵詞:三女子借出銀行卡被他人用以騙貸百萬 被判令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