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情·民意>你言我語 你言我語
12歲少年救人溺亡 家屬奔波17年未得"見義勇為"證書
不提倡未成年人沖向危險
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1月11日作出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認為會議紀要認定江偉華救助落水兒童行為是見義勇為行為,,決定給予其親屬撫恤金和困難補助金,,明確不另發(fā)榮譽證書,,并實際履行完畢,。同時認為該項決定屬于獎勵種類及形式的范疇,,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guī)定,,并無不當,。并且,,江志根也領取了撫恤金和困難補助金,。
據此,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江志根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給江志根潑了一盆冷水,。他對結果不滿意,他始終認為“沒有證書跟表彰,,就不能證明江偉華的救人是見義勇為”,。
無獨有偶。2015年9月3日,,家住徐州市銅山區(qū)拾屯街道周屯村12歲的王強(化名)為救同伴溺水身亡,。事后,公安機關走訪,、調查,,對幾個孩子的現場詢問,,查清了事實真相,證明王強是為營救落水的孩子溺水死亡,。
媒體報道稱,,王強父母認為,孩子救人身亡是見義勇為行為,,向當地派出所提出申報“見義勇為”被否決,。有關部門的解釋是,王強屬于未成年人,,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不提倡未成年人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救人,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鼓勵,、不宣傳,,也不授予榮譽稱號。
有法院人士認為,,少年救人的行為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要求,,但見義勇為并不是一個法律范疇,法院無權在審理和判決時予以確認,。即時證據已能夠證明確實是救人身亡,,但其行為是否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還需政府相關職權部門認定,。
在《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中,,對見義勇為的年齡沒有具體限定。不過,,《江蘇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獎勵撫恤辦法》指出:“為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本辦法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有關獎勵和撫恤事宜另行處理,?!?/p>
然而,目前見義勇為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各地的做法卻不相同,,多是行政法規(guī)或地方性法規(guī)。在北京,、浙江等地,,對于見義勇為的主體是不負有法定或約定救助義務的自然人,而對于其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沒有限定,。江蘇地方也有不同的執(zhí)行情況,。
據媒體公開報道,2002年,,江蘇揚州高郵11歲少年夏世祥為救同伴溺亡,,被揚州見義勇為基金會授予“見義勇為”稱號,,后來還被江蘇省人民政府追認為“革命烈士”。
2008年7月,,同樣是高郵的13歲少年郭壽榮為救同伴溺亡,,被揚州市文明辦、見義勇為獎勵委員會,、教育局追授見義勇為好少年榮譽稱號,。
2016年,江蘇連云港灌云縣16歲王祖帥因為舍己救人,,被當地文明辦授予“見義勇為優(yōu)秀學生”榮譽稱號,,當地見義勇為基金會還送給他5000元慰問金,。
編輯:梁霄
關鍵詞:少年 家屬 見義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