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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如何保護消費者:賣變質(zhì)豬肉致死“斬立決”
制假售假“各笞五十”
售賣變質(zhì)豬肉致死“斬立決”
以次充好,,制假售假也是市場上常見的,,明律規(guī)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貨物“不牢固”,紡織品“紕薄”,、“短狹”,,均屬次、劣商品,;“不真實”,,則是指冒牌、假偽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狹”,,也指尺寸不合格、數(shù)量不足的商品,。
據(jù)傳,,清康熙年間,,南城兵馬司曾要求出售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商品的店鋪在銷售商品時,,要與購買者立有合約,,即承諾買回后五天內(nèi)發(fā)現(xiàn)問題的,可以找賣方退貨,;賣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投訴”,由官府強令賣方退換,。
乾隆十六年(1751年),,正逢乾隆皇帝的母親孝圣皇太后60大壽,滿朝文武大臣便到處搜尋奇珍異寶以做壽禮,。有位大臣從琉璃廠西口的“景德軒”瓷器店買了一個宣德年間的如意寶瓶,,準(zhǔn)備進貢給老太后??汕僧?dāng)晚有位玩老瓷的朋友到訪,,于是請他給剛買的寶瓶掌掌眼。來人仔細看過之后斷言,,以此物之款識,、器型、紋飾,、胎釉及彩料而辨,,絕非300年前宣德年所造,時不過五年,,實為贗品,。大臣聞之,怒氣頓生,,第二天便找到賣家,。掌柜的自知理屈,退了錢款,,但買者不饒,,要問他的罪。掌柜的一個勁求饒,,付了一張一千兩的銀票,,算是賠罪,而那寶瓶也讓買主給砸了,,以免再去坑人,。
明清時期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均施以“重典”?!睹鞔袌龉芾怼份d: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規(guī)定:“發(fā)賣豬羊肉灌水,,及米麥等插(摻)和沙土貨賣者,,比依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币馑际钦f,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糧食和食鹽里摻沙土的,打八十大板,。清代除了將此規(guī)定編入《大清律例·比引律條》外,,乾隆年間又規(guī)定:“凡售以質(zhì)變禽畜之肉,致人或亡或殘者,,施以重刑,,不以寬饒?!?/p>
清代豬市(民國稱豬市大街,,今稱東四西大街)以東四為中心,分散著數(shù)十家豬店和豬肉杠(也稱肉鋪),,每天連夜將當(dāng)天收購來的生豬宰殺,第二天出售,。有的商戶見利忘義,,竟將已變質(zhì)的豬肉出售。據(jù)傳道光年間曾發(fā)生過因出售變質(zhì)豬肉而出了命案,。豬市東口有王氏豬肉杠,,一年三伏天,從鄉(xiāng)下收購一只病死的豬,,連夜大卸八塊,,天亮后低價叫賣。不想當(dāng)天下午便有多人找上門來,,說吃過早上在這里買的豬肉后上吐下瀉,,有的已不省人事。此事很快報到兵馬指揮司,,因人命關(guān)天,,兵馬司立即上呈順天府。當(dāng)日王老板被捉拿,,不久被判“斬立決”,。
編輯: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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