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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法院周邊靜坐圍堵,,應商請公安依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7日下發(fā)辦法明確,對于干擾阻礙司法活動,,恐嚇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依法從嚴懲處。同時,,嚴禁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lián)合執(zhí)法,嚴禁法官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活動,。該辦法為《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下稱“辦法”),涉及免受干預,、免責機制,、救濟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薪酬保障等內容,。
審危險案件可申請保護近親屬
近年來,針對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威脅、侮辱,、騷擾和暴力侵害事件增多,,辦法明確,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本人或其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跟蹤尾隨,,或者人身,、財產、住所受到侵害,、毀損的,,其所在法院應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組織犯罪等危險性高的案件,,應當對法官及其近親屬采取出庭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和其他必要保護措施,。對法官近親屬還可以采取隱匿身份的保護措施,。
保證法官和招商引資“絕緣”
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近日撰文稱,,“以行政指令方式安排法官從事招商引資等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既損害了司法機關客觀、中立,、公正的形象,,也使法官難以專注于行使審判權?!?/p>
辦法第2條以列舉方式明確了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對于任何單位、個人安排法官從事招商引資,、行政執(zhí)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wèi)生整治,、行風評議等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法院應當拒絕,并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從事上述活動,?!?/p>
征地、拆遷活動不能提前介入
辦法第2條明確,,嚴禁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lián)合執(zhí)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
北青報記者獲悉,,此前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部門建議將“征地拆遷”也列入“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但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目前征地拆遷領域部分案件仍由人民法院負責裁決并組織執(zhí)行,。因此,《辦法》未將征地拆遷工作完全排除于法定職責范圍之外,,但嚴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
法官可控告國家機關干預司法
辦法明確,,法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有權拒絕執(zhí)行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9種行為,,法官有權提出控告,包括: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公正司法,;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限制或者壓制法官獨立,、充分表達對參與審理案件的意見;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將法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對法官的依法履職保障訴求敷衍推諉,、故意拖延不作為;玩忽職守,,處置不力,,導致依法履職的法官或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等,。
在法院周邊靜坐圍堵將被處理
辦法明確,,各級法院應當依法維護庭審秩序。對于實施違反法庭規(guī)則行為,,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等措施,;對于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在法院周邊實施靜坐圍堵、散發(fā)材料,、呼喊口號、打立橫幅等行為的人,,法院應當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危害法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可以由機關安全保衛(wèi)部門會同司法警察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中明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職能包括集中受理法官與依法履職保護相關的訴求和控告等,。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最高法 法官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