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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高管性騷擾女員工 銀行回應:已停職檢討
一旦被定性為“性騷擾”,,那就不是內部處理的事了。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如果“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銀行高管性騷擾女員工
當然,這種規(guī)定并不是說,,對性騷擾行為,,實行的是“不告不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公安機關可根據不同的情節(jié),,對當事人處以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即便涉事女下屬出于種種理由沒有提起訴訟,只要這種惡劣事實為職能部門所掌握和確認,,一樣能作出行政處罰,。
作為單位,既然已“祭出了家法”,,是不是就盡到責任了呢?國務院2012年制定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以及《北京市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都有明確要求,“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但從報道的情況看,如果不是女下屬“無奈之下群發(fā)郵件”,,這種惡劣行徑還會云遮霧罩,、貽害下去。
這也警示,,預防和制止職場“性騷擾”須下更多猛藥,,從立法、司法和執(zhí)法全面發(fā)力,,編織起可靠的維權屏障,。
編輯:楊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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