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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自殺群背后的法律追問:騰訊公司是否應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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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QQ群相約自殺,,騰訊公司是否應擔責,?
■騰訊對QQ群上信息全部進行審查和監(jiān)控不太可能,,不應承擔責任
■但如果有證據證明騰訊接到投訴和舉報而置之不理,,則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利用QQ自殺群相約自殺,騰訊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這也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2010年,浙江男子范某與網友張某相約自殺,,但張某未死,,范某的家人將張某和騰訊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認為張某通過網絡邀約范某自殺,,最終導致其死亡,;騰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對“相約自殺”的內容進行刪除或屏蔽,,致使其得以傳播,,應對范某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浙江麗水市蓮都區(qū)法院一審后作出判決,張某和騰訊公司分別承擔20%和10%的賠償責任,,騰訊公司賠償5萬余元,。一審判決后,曾引起社會各界廣泛爭議,,騰訊公司也提起上訴,。
經麗水市中院二審,駁回了死者家屬對騰訊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此案中騰訊公司沒接到任何人要求其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相關有害信息的通知,,其主觀上并沒有過錯,。騰訊公司的行為與范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不具備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對此,,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王凱律師認為,QQ群上每天都在傳播著海量信息,,全部進行審查和監(jiān)控不太可能,;騰訊并沒有對用戶的聊天內容進行編輯、修改或者改變其接收對象,。范某通過騰訊公司提供的信息交流平臺與他人相約自殺,,其死亡系其積極追求自殺的結果,騰訊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郭金福則表示,,對于網友在不特定QQ群發(fā)布信息的,騰訊公司負有事后被動審查,、監(jiān)管QQ群聊信息的義務,,即在接到相關權利人通知或確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情況下,騰訊公司應采取必要處置措施,。如果有證據證明騰訊接到投訴和舉報而置之不理,,則應對網友相約自殺的結果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編輯:梁霄
關鍵詞:自殺 教唆 qq 故意 騰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