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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傷者真的“人也不行了”,,起碼是實踐了他們的“必死決心”,,也算是一名“好漢”了。只要他們自己認為死得值,,他人也無權(quán)干涉。不過,,我還是懷疑該文作者的智商,,這種無視法律的攔截行為怎么就變成“為阻止犯罪行為”?即使“運狗車”司機有違法犯罪行為,,也應該由司法機關(guān)追究,,這些“愛狗人士”有什么權(quán)力直接非法攔截?
就該案而言,,警方首先應該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追究攔截運狗車的那些“愛狗人士”的刑事責任,,他們不但要對此次撞車事件負全責,還應該賠償運狗車主的“撞車”損失,。如果執(zhí)法機關(guān)認定運狗車主的“運狗”行為有違法行為,,應按照其它相關(guān)條款依法按章處理,絕不能因為這些動保志愿者中出現(xiàn)“人也不行了”而無原則地同情他們,,更不該搞“法不責眾”那一套,。只有依法追究參與者的法律責任,才能有效避免慘劇的再次發(fā)生,,這也是保護“愛狗人士”生命安全的必要手段,。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