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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輕信獄警承諾 400多萬元未換來保外就醫(yī)
行賄,?受騙,?定性曾起爭議
崔振剛沒有籌到300萬元還款,。2014年7月,,高鑾到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控申部門舉報崔振剛。崔振剛隨即投案自首,,后被檢方指控受賄罪,。
2015年4月,南京中院對崔振剛案的一審判決認定,,崔振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或意圖收受錢款,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獲刑11年,。
崔振剛被認定的受賄金額是140萬元,其余300萬元被認定為意圖收受的錢,、受賄未遂。崔振剛當庭認罪,,并未上訴,。
讓李永、高鑾意外的是,,作為舉報者,,他們也被指控犯罪,罪名是行賄,,金額為105萬元,,包括最早給崔振剛的5萬元以及2013年5月給的100萬元。
一審辯護律師認為,,李永等人“希望通過疏通關系來爭取保外就醫(yī)”的想法確實存在問題,,但是,這種想法完全是在受騙的情況下產(chǎn)生的,實施給錢的行為也是由于被騙,。
“我們沒有看到過詐騙的受害者非但沒有討回公道,,反而卻被指控為犯罪的情況?!痹撀蓭煼治?,雙方不存在行賄、受賄的聯(lián)系,,因為李永曾反復讓高鑾向崔討要錢款,,“我們很難想象,一個行賄者會通過各種途徑去討要行賄款”,;與此同時,,本案源于李永等人的舉報,舉報系因為感到自己的財產(chǎn)權利受到了侵害,,絕對不是對所謂行賄行為的自首,。
最終,幾經(jīng)延期審理之后,,2016年6月,,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李永,、高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財,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符合行賄罪的構(gòu)成要件,,因此判處李永有期徒刑6年,高鑾獲刑4年,。
對于律師的辯護意見,,該院認為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
李永的二審辯護律師,、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燕生及其團隊同樣做無罪辯護,。據(jù)悉,李永,、高鑾案二審將于近日在南京中院開庭,。
編輯:楊嵐
關鍵詞:李永 保外就醫(yī) 獄警 運作經(jīng)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