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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yè)霸王條款也該清理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統(tǒng)一部署,,廣東省工商局于今年4至11月開展公用事業(yè)類,、旅游類,、房地產類合同格式條款整治行動,。近日,,廣東省工商局向社會公布了10條公用事業(yè)類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條款及點評意見,,督促相關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將依法予以查處,。
因供水管道破裂或管道搶修等原因造成臨時停水,,供水方不負經濟和法律責任,;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費的,供水方每日按欠費總額的5‰加收滯納金……諸如此類的格式條款,,人們早就習以為常,,甚至覺得理所應當。
這10條“霸王條款”,,都是長期潛藏于公用事業(yè)的霸道規(guī)定,,正因為如此,這次整治行動才顯得格外有意義,。公用事業(yè)具有壟斷屬性,,消費者無從選擇,只能被迫接受,,個別消費者的不滿和抱怨毫無作用,,唯有行政力量才能清理其中的“霸王條款”,還消費者以公道,。
公用事業(yè)同時具有一定的公益屬性和鮮明的服務屬性,,它不應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的,而應以服務民眾為根本,。在這個意義上,,公用事業(yè)最不該有“霸王條款”,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不該處心積慮通過格式條款來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廣東省工商局勇于向公用事業(yè)中的“霸王條款”開刀,,這既是還消費者以公道,,也是還“公用事業(yè)”以本來面目。
□晏揚(媒體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公用事業(yè) 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