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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校生致傷案陷羅生門:傷者稱有女友未騷擾鄰座
張潤(右)和母親鄢世會。上游新聞記者 王鑫 攝
獲罪者:判兩年半緩刑三年
后面發(fā)生的事情,,是郭強始料未及的:
當天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執(zhí)行逮捕,羈押于瀘州市看守所,。9月18日,,被取保候審。
據(jù)郭強的父親郭仲福說,,去接兒子出來時,,感覺“整個人像傻了一樣”。
在郭強走出看守所的前一天,,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5)龍馬少刑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記者獲取的判決書內(nèi)容顯示,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3月23日18時許,,郭強與茍楷在瀘州西南商貿(mào)城客運站出租車進站處,指責被害人張潤在都江堰至瀘州的客車上猥褻婦女,,并對張潤進行毆打,。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郭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與郭強的描述和檢察機關的指控表述不同,,法院將張潤對該女子的行為稱為“不文明舉動”。且在客車到達瀘州西南商貿(mào)城客運站后,,“郭強上前指責被害人張潤并對其毆打,。期間,郭強用鞭腿踢中被害人頭部致其倒地,,倒地時頭部著地受傷,。經(jīng)鑒定,張潤為重傷二級,?!?/p>
此外,該份判決書還顯示,,在審理過程中,,郭強家屬賠償21200元,并取得書面諒解,。張潤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撤回對郭強,、茍楷及江安縣中華武術學校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龍馬潭區(qū)法院認為,,郭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綜合考慮郭強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并結合其認罪態(tài)度,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龍馬潭區(qū)法院判處郭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頭一回打官司的郭家并沒有多少法律知識和經(jīng)驗,,等他們反應過來,早已過了案件的上訴期限,。
編輯:曾珂
關鍵詞:武校生致傷案陷羅生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