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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離婚緩沖期”
此外,,一點緩沖期也沒有的“當場領證”,還造成一些人出于利益驅動,,為了規(guī)避債務,、限購、計劃生育政策,,或者獲取優(yōu)惠房貸,,獲得更多拆遷征地補償?shù)饶康倪M行“假離婚”。因為“假離婚”的目的一般具有時效性,,若無法及時離婚,,其“假離婚”的目的也就無法實現(xiàn)。所以,,離婚緩沖期還能有效避免“假離婚”現(xiàn)象的發(fā)生,。
“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面對離婚率飆升,,發(fā)放離婚證的民政部門也應該有所擔當。有人說,,設置離婚緩沖期違背了《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條款,,筆者不這樣認為,,因為緩沖期只是“緩沖”一下,并非堵住離婚之路,,真想離婚的夫妻,,緩沖期一過,照樣領到離婚證,。
曾看過一篇《武漢婚姻登記員一句“打印機壞了”,,在9年里挽救了500對婚姻》的新聞,新聞中的登記員,,用心善良但做法違規(guī),。與其讓登記員冒著違規(guī)違紀的風險挽留婚姻,不如將挽留婚姻制度化,。換一個角度看這個新聞,,幾年時間竟然挽救這么多婚姻,可見在離婚大軍中,,確實存在沖動離婚與任性離婚的情況,。緩沖期讓夫妻彼此冷靜思考,謹慎行事,,避免了冒失和沖動,,筆者認為值得一試。不過,,筆者認為,,三個月的緩沖期時間有點長,最好改成兩個月甚至一個月,。對于那些沖動離婚的夫妻而言,,只要當場不發(fā)證,就有峰回路轉的可能,,只要有個臺階,,他們就順著臺階回家,繼續(xù)奏響鍋碗瓢盆交響曲,。同時,,緩沖期時間變短,也防止真想離婚的夫妻不因為緩沖期過長而繼續(xù)遭受折磨與煎熬,。
編輯:秦云
關鍵詞:離婚率 緩沖期 3個月 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