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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報告
強化檢察監(jiān)督,,倒逼法治蝶變
如此詳細的念出這些數(shù)字,,是要說明,,在最高檢報告里的這些數(shù)據(jù)變遷,每一個數(shù)目字,,都是個體化的中國公民真切的司法遭遇與處境?,F(xiàn)在的及時糾正違法偵查行為,對轟然啟動的刑事追究每一次喊停,,都事關一個普通中國公民的自由,、尊嚴和對這個國家法律的信賴。
羈押必要性審查,,倒逼刑偵之變
刑事訴訟,,沒有小事,因為樁樁件件事關公民人身權益,,由于普通公民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動地位,,刑事訴訟流程中的偵控審角色分工,便成為國家法治成色最至關重要的風向標,。不批捕,、不起訴、督促撤案,,檢察機關在諸如此類數(shù)據(jù)背后的作為,,具有超出數(shù)據(jù)本身的意義,其最大的價值便在于激活制衡,、強化監(jiān)督,。此次最高檢報告中突出強調(diào)的一塊內(nèi)容,就包括了對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的制度安排,。
隨著國家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對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在被提到一個攸關法治全局的高度去審視,。包括前文提到的不批捕數(shù)據(jù),、不起訴數(shù)據(jù)在內(nèi),國家法律設計通過檢察監(jiān)督的形式在重申人權保障的精神,。特別是對于嫌疑人,、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偵查機關需要慎之又慎,,而檢察機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則直接決定了人身剝奪措施的適用狀況。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嫌疑人,,建議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制度性審查,本是刑事訴訟中必不可少,、不可或缺的程序存在,。但激活這樣的設計,事關偵控機關的關系重新定位,,是配合多一些,,還是制衡多一些。
此次最高檢報告兩次提到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重要,,這與此前最高檢出臺的專門性文件遙相呼應,。2016年2月,《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guī)定(試行)》出臺,,按照規(guī)定,,今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不需要羈押的,,將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配合新規(guī)出臺,,最高檢還將建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業(yè)務考核機制,。
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一旦進入刑事程序,,其人身受限的程度本應與案件的嚴重程度有直接關系,,但刑拘之后不出意外必然被逮捕、長期羈押之后必然被判有罪成為“以偵查為中心”司法邏輯下的惡果,?;蛘哒f,另一種羈押權的放縱,,也直接導致了審前羈押成為一種逃脫司法監(jiān)控的法外懲處,,“羈押還是取保”甚至成為某些案件偵查機關手中的利誘條件,。加強檢察機關對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監(jiān)督,,特別是以業(yè)務考核的方式主推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落地,其目的在于從側(cè)面倒逼偵查行為的合法依規(guī),,倒逼刑偵思維和邏輯的制度之變,,策應“以法庭為中心”的司法改革向縱深推進。
透過最高檢報告的梳理,,公眾或可從中窺見過去一年整個國家的司法領域熱點,、焦點以及難點所在,個案觀察,、制度演進及至社會變遷,,一份年度報告里的諸種關鍵詞,無一不牽涉到國家法治的整體進展與現(xiàn)實處境,。
編輯:秦云
關鍵詞:最高檢 法治化 檢查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