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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情是檢測安樂死立法的“試紙”
安樂死立法不僅需要健康的醫(yī)學鑒定、司法公正和程序機制保障,,還需要充分的思想基礎和觀念條件,,其對民情的要求要大于其他立法事宜,。
四川眉山57歲的朱素芳遭遇車禍后腦死亡,兒子阿林取下母親呼吸管,,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為由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法律該如何評判這種拔呼吸管的行為?有民警表示,,這是他從警十多年來遇到的“最糾結刑事案件”,,而其中情與法的糾結,也再次引發(fā)全社會對于安樂死話題的關注,。
糾結的不只是辦案民警,,更有國家的立法者。早在1986年,,陜西職工王明成由于幫助母親安樂死而被控故意殺人罪,,在全國掀起“安樂死”討論高潮。1994年后“安樂死”幾乎每年都進入人大代表的議案,。2001年西安9名尿毒癥患者欲求“安樂死”事件,,更讓國人以域外經驗為借鑒呼吁立法。幾十年來,,從醫(yī)學到法學再到常人的倫理道德,,每一次討論都將立法推至爭議的風口浪尖。但即便思想觀念,、社會面貌乃至法律體系都發(fā)生了巨大變化,,安樂死立法始終沒有胎動的跡象。
這種立法回避是不是對民情的罔顧呢,?其實不然,。由于安樂死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更關系到病人,、家庭、社會等多種價值的交叉和沖突,,涉及醫(yī)學,、法學、社會學等諸多領域的復雜判斷,,蘊涵了對哲學,、倫理學,、醫(yī)學等領域的挑戰(zhàn)。準確地說,,我們不僅擔心安樂死合法化會給某些殺人犯罪披上合法外衣,,還擔心會引起倫理、哲學,、醫(yī)學等范疇內傳統(tǒng)觀念的錯位,。再加上實施安樂死需要充分的條件保障,因而我國立法對其始終持高度審慎的態(tài)度,。
其實從世界范圍看,,自20世紀30年代開始討論安樂死,至今長達80多年,。其間雖有一些國家進行了立法實踐,,但也不乏立法后未實施或遭推翻的失敗案例。2001年荷蘭確立安樂死合法被我們反復提及,,但人們忽略的是,,荷蘭為安樂死立法研究論證了20多年,直到90%以上的荷蘭人對此持支持態(tài)度才謹慎立法,。
從中不難看出,,安樂死立法不僅需要健康的醫(yī)學鑒定、司法公正和程序機制保障,,還需要充分的思想基礎和觀念條件,,其對民情的要求要大于其他立法事宜。
基于對“尊嚴死”的認可,,我以為安樂死立法不是一個要不要的問題,,而是一個條件是否成熟的問題。在立法還沒有“下定決心”之前,,實施安樂死的行為便很難脫離現(xiàn)有法律的評價,,此時個案中的情法沖突也只能通過司法調適。1986年陜西漢中發(fā)生的首例安樂死案,,法院判決就以“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方式予以巧妙化解。當然,,司法最終無法拯救立法困頓,,安樂死是否合法化以及何時合法化,最終還是需要由社會自行選擇,。說到底,,立法是一個時代的民意集中表達,倘若深藏于傳統(tǒng)之中的民情發(fā)生了根本改變,,全面契合安樂死合法化的要求,,那么立法也就是遲早的事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安樂死立法 “尊嚴死” 司法公正 機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