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推薦 推薦
授權發(fā)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四章 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tǒng)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tǒng)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農業(yè),、林業(yè)、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tǒng)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fā)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xù)有效,。
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規(guī)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guī)定與本條例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條例規(guī)定為準,。(完)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