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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男子涉兇殺疑案鳴冤16年 警方被指逼供(圖)
硬傷
辯護人認為,通過一名辦案民警寫的材料可推斷,,劉吉強2月17日和18日的有罪口供是后來補的。
劉吉強究竟有無作案時間,?指控其殺人的證據鏈是否確鑿?
前后多份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方起訴的內容完全一致:“劉吉強于2月14日下午5時30分許,到其女友被害人郭紅宇家,。二人因瑣事發(fā)生爭吵,,繼而廝打,劉頓生殺人之念,,持菜刀照郭頭頂部連砍數(shù)刀,。接著,劉又用手掐郭的頸部,,用電線勒住郭的脖子,,用菜刀割破郭的雙眼,當即將郭殺死,。作案后,,劉從郭的皮包內拿走BP機一部、人民幣200元及通訊本一個,用水沖洗破壞現(xiàn)場后逃離,。”
據法醫(yī)鑒定,,郭死亡時間是2月14日20時左右,而判決書采信郭家樓下住戶證言認為,,死亡時間在當天17時44分左右,。
劉的辯護人稱,,不管是作案時間還是作案細節(jié),,證據鏈存多處硬傷。京華時報記者梳理卷宗發(fā)現(xiàn),,此案證據確有多處疑點難以解釋,。
首先,直接證人沒有人能證明劉吉強事發(fā)時在郭家出現(xiàn)過,,現(xiàn)場勘查筆錄中,,也沒有記載發(fā)現(xiàn)毛發(fā)、血液,、指紋等直接物證,,卷宗里面也沒有出現(xiàn)過指紋或DNA比對鑒定。
當天19時左右,,劉吉強與張麗見面,,18點50分用手機傳過張麗,18點21分也傳過郭紅宇,,但手機卻無傳呼記錄,。劉吉強的辯護人認為,18點21分那次,,劉吉強應該是用家里的座機傳的,,符合其無罪口供所述。
郭家居民樓,,西行300米為琿春街,,南行500米為解放大路,北行300米為光華路,,東行500米為南京街,。
辯護人曾多次模擬推演,最終得出劉吉強沒有作案時間的結論:“從18點10分到劉吉強在家打電話的18點21分,,只有11分鐘,。劉家和郭家相距2公里多,如果劉吉強殺人后,,用盆接水沖洗現(xiàn)場,,擦被害人臉及床、墻、門,、沙發(fā)等血跡,,然后翻動辦公桌抽屜,閉燈,,下樓,,走300到500米到主干道打出租車回自己家,再上樓開門,,拿起電話,,最快也要20分鐘,不可能是11分鐘完成上述一系列動作,。”
現(xiàn)場勘查筆錄記載,,案發(fā)及被害人死亡地點在西南室郭父辦公室,而劉供述作案地點是在東北室郭紅宇房間,。
郭家只有一部座機電話,。勘查筆錄記載,,電話在辦公桌上,,而劉供述,郭當時在自己房間打電話,。
此外,,劉吉強被認為是郭紅宇的男朋友,但郭紅宇母親和郭的另一朋友及于某輝的父親均證實,,于某輝和郭紅宇當時正處對象,。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始終未找到于某輝,。
有的證據則指向警方偽造口供,。
案卷中,辦案刑警邱斌當年2月20日寫的《工作所見》稱:2月18日下午,,他被領導指派看押劉吉強,,“在與劉閑談時,劉突然問我,,聽說人被殺后,,公安局能從死者眼內獲取兇手的影像?我馬上聯(lián)想到郭紅宇死后,,尸體雙眼被銳器破壞這一特殊細節(jié),,意識到劉在向我刺探案情,就對劉說:我當警察之前,,都不知道有這樣的技術手段,。劉又問我:這個技術手段,,吉林市公安局能做不?我就騙劉說:吉林市做不了,,得拿到省廳才能做,!劉又說:那趕快到省里做吧,兇手的影像出來就知道不是我了,。我馬上將這一情況向領導做了匯報,。”
劉吉強所說與邱斌所述不符。他稱,,邱斌誘導他說“郭死的挺慘,,眼睛還睜著”,所以他才問,,能否從眼中所留影像查找兇手,。
卷宗顯示,,邱斌所稱的對話時間是2月18日下午,,而在2月17日和2月18日(12時55分到16時整)的兩份訊問筆錄,劉吉強已兩次完整供述作案經過,,包括砍傷郭的眼睛的細節(jié),。而警方的通訊稿,則稱“經過七晝夜奮戰(zhàn),,劉吉強于2月22日供認”,。
“如果兩份筆錄真實,邱斌就不可能有上述證言,,也不會將審訊說成是閑談,。”楊玉波指出,只有一種可能,,兩份口供是刑訊逼供后補做的,,是假的,“劉不知道郭是如何被害的,,他希望通過偵查手段抓捕真兇,,洗清自己。”
楊玉波分析:“如果真是劉吉強干的,,作案手段如此殘忍,,在當時的司法環(huán)境下,根本就不可能留活口,。”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吉林男子鳴冤16年 吉林 涉嫌兇殺 兇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