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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掛”被判無罪體現(xiàn)司法正義
關乎人命的刑事判決,只能以事實為依據(jù),不能把被害人家屬的情緒,,不能把司法官員自身的利害得失,,作為審判的考量,,如果瞻前顧后,則法治公信就會受損。
張玉璽為找回自己的清白,等了二十多年,。
1992年,河南夏邑縣農民張玉璽和堂兄弟張勝利,、張葉卷入了一場鄰里斗毆糾紛,,導致鄰居張超明死亡。因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張玉璽被羈押近10年,。案發(fā)近9年后,法院認定了真兇,,張玉璽也被取保候審,,但自從1997年發(fā)回重審后,案件卻一直沒有開庭,,直到今年1月29日上午,該案在發(fā)回重審22年后終于在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開庭,。法院經過審理當庭宣判,,張玉璽無罪!
這是一場馬拉松般的審判,,從1997年發(fā)回重審到如今宣判,,整整過去了22年。要知道當年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等于重新走了一審程序,,而《刑事訴訟法》對于一審的審限是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最長3個月的審限變成了漫長的22年,,張玉璽就這樣作為“戴罪之身”活著,,大半輩子都沒有抬起頭。
這種既不判決有罪,,又不判無罪或者撤訴的情形,,被稱為“疑罪從掛”,而張玉璽22年的疑罪從掛可能打破了紀錄,。
1997年版的《刑事訴訟法》就已全面引進“無罪推定”原則:由司法機關舉證被告人有罪,,若證據(jù)不足,或證據(jù)有疑點,,則不能定罪,,是謂“疑罪從無”。但是,,之所以有“疑罪從掛”,,是因為之前一些司法機關限于一定條件,在沒有充分證據(jù)的情況下就將人抓捕,、起訴,,形成了騎虎難下的局面。于是,,有的司法機關就不審,、不判、掛起來,。
這樣的處理,,看似平衡各方的利益,其實也是法官不能堅守法定的“無罪推定”,,因為“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疑罪從掛是拖延了正義的實現(xiàn)。
其實,,聯(lián)系當年的社會環(huán)境和社會法治意識,,也能理解當?shù)厮痉ü賳T的一些苦衷——兩個農村家族因瑣事發(fā)生毆斗,一方死了人,,總希望有人償命,,而當時混戰(zhàn)的情況比較含糊,司法機關較難取得過硬的有罪證據(jù),。所以,,張玉璽的“疑罪從掛,一掛一生”,,其中包含對被害人家屬息事寧人等考慮,,這正是當年的局限性所在。
法律是法庭里的國王,,關乎人命的刑事判決,,只能以事實為依據(jù),,不能把被害人家屬的情緒,不能把司法官員自身的利害得失,,作為審判的考量,,如果瞻前顧后,則法治公信就會受損,。
近年來,,司法機關也認識到搞“疑罪從掛”、“疑罪從輕”的危害性,。2013年,,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對此有深刻反思:對指控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有罪,就應當依法宣告無罪,,不能再搞“疑罪從輕”,、“疑罪從掛”那一套。2015年,,時任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也明確表態(tài):堅決摒棄疑罪從輕,、疑罪從掛的錯誤觀念和做法。
嚴格按“疑罪從無”解決“存量問題”,,依然需要司法機關拿出很大擔當和勇氣,。當下轟轟烈烈的司法改革,正是為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完善,,讓法律成為法庭的國王,,不要讓庭外的因素干擾司法判決。同時,,民眾也要逐漸接受疑罪從無的刑事司法理念,。
打破紀錄的22年疑罪從掛,是“遲到的正義”,,但夏邑縣人民法院還是勇敢地邁出了這一步,,這是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下的必然。這個漫長的過程,,也像一塊琥珀,,詳細記載著中國法治的盈科而進。疑罪從掛,,一掛一生,不能再發(fā)生,。
□沈彬(媒體人)
編輯:張同天
關鍵詞:疑罪從掛 司法 無罪 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