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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毀公共場所美術作品侵犯著作權嗎
據報道,,不久前,,紐約有20位藝術家與房地產開發(fā)商對簿公堂。原來,,房地產開發(fā)商要拆除一些建筑,,而這些建筑上有這些藝術家的“涂鴉”作品,,糾紛的焦點在于拆遷建筑是否會侵害這些作者對于涂鴉作品的權益。
事實上,,類似的糾紛在我國也同樣出現(xiàn)過,。1982年4月,晴川飯店工程指揮部與湖北省美術院簽訂協(xié)議,,委托蔡迪安等四位畫家創(chuàng)作壁畫,。1983年,壁畫《赤壁之戰(zhàn)》制作完成,固定在晴川飯店二樓的墻壁上,,晴川飯店支付了稿酬,。1997年,晴川公司對飯店進行整體翻修時,,在事先未通知四名畫家的情況下拆毀了這幅壁畫,。四名畫家痛心不已,遂于2002年以著作權受侵害為由,,將晴川飯店告上法庭,,索賠100萬元。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了畫家們的索賠請求,。4畫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該案所反映的問題實質上是美術作品作者的著作權和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之間的沖突,具體來說,,就是所有權人損毀美術作品原件是否必然侵犯作者的著作權,。
該案盡管已經審結多年,但在理論上的爭議從未停止,。目前,,此類糾紛有望從立法上得到根本解決。2014年6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其中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陳列于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原件為該作品的唯一載體的,原件所有人對其進行拆除,、損毀等事實處分前,,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通過回購,、復制等方式保護其著作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條對于陳列于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的原件,,規(guī)定了原件所有人的“拆毀前通知義務”,。
草案做出這條規(guī)定,在于消除類似前述“《赤壁之戰(zhàn)》案”所反映出的特定情形下美術作品著作權與作品原件所有權之間的沖突,。值得注意的是,,除限定適用作品類型為“陳列于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外,“拆毀前通知義務”的適用有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陳列于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的原件為該作品的“唯一載體”,。其原因在于,,在作品載體不唯一的情況下,著作權人要行使著作權并不會因為原件被損毀而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作為一種抽象存在的無形財產權本來并不需要通過作品的物質載體才能實現(xiàn),,因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一種創(chuàng)造性的智力成果,雖然作品的存在和傳播要依賴于物質載體,,但是著作權本身卻是一種無體的存在,,著作權和作品載體本身可以相互分離。所以,,由于著作權具有非物質性這一特點,,決定了著作權的存在、轉移和滅失,,在通常情況下并不與作品載體(例如作品原件)發(fā)生必然聯(lián)系,,因為作品往往在多個載體上可以同時存在(包括原件和諸多復印件之上),,某個載體的損毀不會實質影響著作權,。因此,損毀美術作品原件要實質影響著作權,,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美術作品原件是美術作品的唯一載體,。因為只有在這種情況下,作者行使著作權時才必須以美術作品原件的存在為必要條件,,此時,,拆毀作品原件才會使得作者的著作權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人的所有權發(fā)生沖突。
根據草案精神,,當美術作品原件成為作品的唯一載體時,,應該如何協(xié)調物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沖突呢?第一,,通過合同事前約定的辦法來消除糾紛,。當作品原件成為作品的唯一載體時,作者可以通過與所有權人在轉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合同前訂立有關權利行使和限制的合同來保障自己的著作權不受重大妨害,,或者在拆毀作品原件前與原件所有人就有關事宜進行合同磋商以轉移或保存原件,。第二,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在進行事實處分前應盡善意通知的義務,,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兩點:首先,,原件所有人只有實施威脅到作品原件實體存亡的事實處分行為(比如拆除、損毀美術作品原件)時,,才應當承擔通知義務,;對作品原件做法律上的處分(比如贈送、轉讓作品原件)時,,因為不影響作品原件的客觀存在,,就不再承擔此項義務,。其次,對于無法通知著作權人(如無法聯(lián)系)的,,作品原件所有人可以在采取合理復制措施(如拍照)后自由處分作品原件,。
編輯:楊嵐
關鍵詞:原件 作品 著作權 美術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