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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逃亡5333天后警方承認錯案 商人申請國家賠償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實習記者 陳卿媛)出國考察期間溫州商人金錦壽被通緝,在海外逃亡5333天。
警方最終確認這是錯案,,撤銷了刑事案件,解除了金錦壽的刑事拘留措施,。
2017年9月15日,金錦壽向最高檢申訴,,要求國家賠償,。
合法出國期間得知被通緝15年流亡海外
如果沒有那場意外,金錦壽本是個春風得意的溫州商人,。
金錦壽原為溫州市龍灣順生箱包廠法人代表,,上個世紀90年代,這家廠子生產(chǎn)的箱包,,曾經(jīng)在北美和歐洲熱銷,。
2000年春天,金錦壽到歐洲考察業(yè)務(wù),,其間意外得知,自己被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qū)分局通緝了,,稱其攜款潛逃,,罪名是職務(wù)侵占。
金錦壽在國外得知這個消息后驚恐萬分,,他自知沒有犯罪,,但出于安全上的考慮,他沒敢回國,,就這樣留在了西班牙,。
他說,15年間,,每天在恐懼中過著沒有尊嚴,、沒有人格、沒有自由的生活,有國不能回,,有家不能歸,,連電話都不敢打。
金錦壽回憶說,,最初的日子是最艱苦難熬的,。
因為是通緝犯身份,我不敢出門,,整天呆在窄小的出租房里,,靠妻子在商店里賣鞋維持生計。
一年后,,我才壯著膽子去飯館里打工,,但因為年齡大,沒有外語能力,,受盡欺凌,。
多年以后警方糾正錯案撤刑拘
2014年,溫州龍灣公安機關(guān)在執(zhí)行一項行動的過程中,,翻出了塵封15年的檔案,。
這一看,辦案人員發(fā)現(xiàn)了問題,。
起草于2014年12月5日的呈請撤銷案件,、解除刑事拘留報告書顯示,辦案人員經(jīng)過重新調(diào)查認為,,金錦壽案系經(jīng)濟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guān)系,應(yīng)歸民事法律調(diào)整,,不應(yīng)納入刑事法律范疇,,所謂的“攜款”、“潛逃”均證據(jù)不足,,也沒有足夠證據(jù)證實其有非法占有資金的目的,,因此不構(gòu)成職務(wù)侵占罪。
當天,,龍灣公安分局領(lǐng)導(dǎo)簽字同意撤銷刑事案件,、解除對金錦壽刑事拘留的決定。
金錦壽在西班牙接到了龍灣警方的電話,,告訴他案件撤銷了,,可以回國了,這位民警還建議他從溫州龍灣國際機場入境,,因為網(wǎng)上通緝令需要本人到溫州簽字后才能解除,。
2014年12月19日,,金錦壽從溫州龍灣國際機場入境。
“親朋好友都在機場迎接我,。我終于回家了,!看到他們我百感交集,當時就落淚了,。出事的時候我兒子剛滿18歲,,現(xiàn)在都是33歲的中年人了!”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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