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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黃興國受賄案一審獲刑十二年
新華社石家莊9月25日電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5日公開宣判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黃興國受賄案,對被告人黃興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黃興國利用擔任中共浙江省臺州地委書記、臺州市委書記,、浙江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省長、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guān)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03萬余元。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興國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于黃興國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檢舉揭發(fā)他人違紀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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