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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員工上班打盹5分鐘被開除 法院:罰過重賠13萬
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規(guī)定,,“在上班時間睡覺”系嚴重違紀,,可解除勞動合同,。一名工作18年的老員工,因連上夜班后在上班時間“打盹五分鐘”而被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起仲裁和訴訟,,法院二審最終認定用人單位解除行為屬于違法,賠償員工13.77萬元,。
員工上班時打盹被炒
1997年9月16日,,張勇(化名)進入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一家汽車零部件公司,。2015年6月18日,公司管理人員在車間巡視時,,發(fā)現張勇在辦公桌上趴著睡覺,。6天后,公司以張勇嚴重違紀為由,,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張勇拒絕在解職通知書上簽字。
據了解,,2008年,,該公司通過職代會制定了員工手冊,其中規(guī)定,,員工如有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而“在上班時間睡覺”被定為嚴重違紀,,張勇也簽字確認遵守該員工手冊,。張勇則表示,他入職后一直兢兢業(yè)業(yè),,上班時打盹是因為前幾天接連上了夜班,,而且打盹時間只有5分鐘。張勇還指出,,因2015年公司效益不好,,采用種種方式與借口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同年7月2日,,張勇提起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賠13.94萬元。公司則稱,,張勇違反了單位制度才被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院:處罰過于嚴苛
張勇的仲裁申請被駁回后,,張勇向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并未提交事發(fā)地點監(jiān)控錄像,,張勇關于“托著下巴瞇了5分鐘”的陳述可以被采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單方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勞動者有嚴重違規(guī)行為,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是有嚴格限制的,。本案中,,用人單位并未舉證證實張勇“上班睡覺”的行為足以達到嚴重之程度,而根據其員工手冊,,在嚴重違紀情況下也并不必然解除勞動關系,,而是“根據其輕重程度,給予以下一種或者幾種處罰”,。此外,,用人單位實行以周為單位的倒班制,事發(fā)當日,,張勇已屬連續(xù)第四天從事夜班工作,其在工作閑隙偶有小憩,,是人體生理所必然,,對此不應過于嚴苛處罰。
法院據此判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張勇經濟賠償金13.77萬元,。該公司隨后提起上訴,近日被武漢中院駁回,。
編輯:秦云
關鍵詞:上班打盹5分鐘被開除 賠13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