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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股東權益保護方面的司法解釋公開征求意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
(征求意見稿)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一,、關于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案件
第一條?。ù_認之訴的原告)
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及與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nèi)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等,,依據(jù)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起訴請求確認決議無效或者有效的,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ǔ蜂N之訴的原告)
依據(jù)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起訴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東身份的,應當駁回起訴,。
第三條?。ó斒氯说脑V訟地位)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的決議不存在、本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的未形成有效決議,,以及確認決議無效,、有效或者撤銷決議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他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以與原告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其訴訟主體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公司法規(guī)定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第四條 (決議不存在)
本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的原告有證據(jù)證明系爭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的,,應予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ǘ┕菊匍_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但是未對決議進行表決。
第五條?。ㄎ葱纬捎行Q議)
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并作出決議,但是本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的原告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請求確認未形成有效決議的,,應予支持:
(一)出席會議的人數(shù)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ǘQ議通過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ㄈQ議上的部分簽名系偽造,,且被偽造簽名的股東或者董事不予認可;
另一種觀點:決議上的部分簽名系偽造,,且被偽造簽名的股東或者董事不予認可,,在去除偽造簽名后通過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ㄋ模Q議內(nèi)容超越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職權。
第六條?。Q議無效事由)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ㄒ唬┕蓶|濫用股東權利通過決議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決議過度分配利潤,、進行重大不當關聯(lián)交易等導致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三)決議內(nèi)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高法 股東權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