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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地方黨委工作條例修訂新亮點
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題:聚焦地方黨委工作條例修訂新亮點
新華社記者華春雨
元旦假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近20年來首度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正式公開發(fā)布,。對照老版條例,,新華社記者將新條例的新變化,、新亮點等一一進行了梳理,。
這部條例有多重要,?
我們黨要發(fā)揮總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離不開堅強有力的組織制度保障,。而在黨的各級各類組織中,,地方黨委所處的地位十分重要。
回顧歷史,,1921年黨的一大確立的地方執(zhí)行委員會正是地方黨委的前身,。1927年修訂的黨章,將執(zhí)行委員會改為委員會,,正式確立了地方黨委制度,。
新中國成立后,隨著黨在全國范圍內執(zhí)政,,地方黨委制度普遍建立起來,。雖然其在文革中一度遭到破壞,以“革命委員會”代替地方黨委的領導,,但很快得到恢復,。改革開放后,這項制度不斷得到完善,。
2014年中國共產黨黨內統(tǒng)計公報顯示:全國共有黨的各級地方委員會3218個,。其中,?。▍^(qū),、市)黨委31個,市(地、州)黨委397個,,縣(市,、區(qū))黨委2790個。
3200多個地方黨委強不強,、領導作用發(fā)揮好不好,,事關黨的執(zhí)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的提高,事關黨和國家事業(yè)的發(fā)展,。因此,,完善地方黨委制度,也就成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重要方面,。
黨中央的哪些新要求寫進了條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從嚴治黨,、制度治黨,、依規(guī)治黨,在這些方面提出許多新要求,。而這些新精神都在新條例中得到體現(xiàn),。
比如,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各級各部門黨委(黨組)“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的政績”。
而新條例就突出規(guī)定,,地方黨委必須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書記必須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并明確專職副書記的職責主要是協(xié)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這將有望使一些地方黨委存在的重經濟社會發(fā)展,,輕管黨治黨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同時,,條例又明確地方黨委主要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重在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這就確保地方黨委既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又不會在工作中大包大攬,甚至越俎代庖,。
再比如,,老版條例規(guī)定地方黨委要“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新條例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依據(jù)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履職盡責”的表述,既體現(xiàn)出黨內法規(guī)與國家法律的不同,,也對地方黨委開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
此外,新條例明確指出地方黨委要加強對本地區(qū)宣傳思想文化,、群團,、統(tǒng)一戰(zhàn)線等工作的領導,這些都是對中央一系列新要求新精神的具體體現(xiàn),。
修訂后的新條例由原來的7章40條調整為7章33條,。其中,新增加“組織和成員”一章,。
老版條例的第五章“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被壓縮成了1條,,并入“職責”一章。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字數(shù)少許多,,但這一條的信息含量巨大。從“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到反“四風”再到踐行“三嚴三實”,,其對地方黨委提出的有關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的要求更高了,。
“全會”“常委會”“書記專題會”有什么區(qū)別?
根據(jù)條例,,黨的地方委員會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候補委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
黨的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則是由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會)選舉產生,,由黨的地方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組成。
書記專題會議則是條例確立的一項新的醞釀機制,。要了解這項新機制,,有必要簡單回顧一下歷史。
在老版條例中,,設有專門的“書記辦公會”一節(jié),,規(guī)定其議事范圍是:醞釀需要提交常委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對常委會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進行協(xié)調,;交流日常工作情況,。
書記辦公會由書記、副書記參加,。而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以來,,地方各級黨委按照中央關于領導班子配備改革要求,,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大幅減少了副書記的職數(shù),。書記辦公會也在這個背景下退出了歷史舞臺,。
針對書記辦公會取消后,各地對擬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醞釀環(huán)節(jié)做法不一的問題,,新條例規(guī)定,,“需要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可以先召開書記專題會議進行醞釀”,,會議“由書記主持,,副書記和其他有關常委會委員等參加”。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不論以前的書記辦公會,還是如今的書記專題會,,都不是決策機構,。新條例明確指出,“書記專題會議不得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一個地方黨委可以有多少常委,?
常委會是黨的地方委員會的核心決策層,是地方黨委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的“關鍵少數(shù)”,。
結合以往要求和目前地方黨委常委會委員配備實際,,條例明確了常委會委員配備的原則,同時,,對名額也作了具體規(guī)定,,即省級為11至13人,市,、縣兩級為9至11人,。
實踐中,地方黨委全會的決策監(jiān)督與常委會職責界限不夠明確,,常委會容易代替全會作出決策,。針對這個問題,條例對全會和常委會的決策事項范圍進行了細化,,明確了9類重大事項必須通過召開全會進行討論和決定,。
細讀這9類重大事項,其中,,第七款對“決定遞補黨委委員”等事項的規(guī)定,,則又涉及新條例中另外幾項創(chuàng)新。
首先,,針對實踐中,,由于候補委員名額較少,,一些地方干部交流比較頻繁,導致候補委員遞補完后仍有委員空缺,,同時其他地區(qū)交流到本地區(qū)的領導干部由于缺少補選機制進不了黨委委員隊伍的問題,,條例根據(jù)黨章規(guī)定,完善了委員遞補,、補選制度,。
此外,實踐中有的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因調離本地區(qū),、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xù)擔任委員,、候補委員,,卻缺乏退出機制;有的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留黨察看以上的黨紀處分后,委員資格缺乏自動終止程序,。為此,,條例創(chuàng)設了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辭職和自動終止制度,,這也成為條例創(chuàng)新的一大亮點,。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地方黨委 黨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