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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挾尸要價”或構成犯罪 是否追責需等警方調查
原標題:尸體泡水中水電站索5000元打撈費 專家稱或構成犯罪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這兩天,一則“女孩遺體被綁水里數天,,水電站員工索要打撈費”的新聞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事情得從12月6號說起,。當天,,陜西省眉縣某中學高三女學生小張去見朋友,,但出了家門后卻再也沒有回來,。直到9號上午,,也就是三天后,,家人才得知孩子的尸體在附近水電站的水渠里被找到。見到孩子遺體的那一刻,,家屬們悲痛欲絕,,趕緊想辦法要把孩子打撈上來,。
但令人意外的是,水電站的工人制止了他們的行為,,表示要繳納5000塊錢才可以打撈,。經過一番討價還價,最終家屬掏了1500元,,水電站的工人才把小張的遺體打撈上岸,。事后,家屬指責水電站工人“挾尸要價”,。那么,,工人們對自己的行為有何解釋?對此法律是否有規(guī)定,?
在陜西省寶雞峽引渭工程灌溉管理局魏家堡水電站附近,,記者看到,水渠里的水流湍急,,女尸的發(fā)現地就在電站的水閘處。據小張的伯父介紹,,12月6號是個禮拜天,,小張上午10點50分出門,給母親說去見同學,,這一走就沒了音信,,手機也處于關機狀態(tài)。
小張伯父:“和孩子聯(lián)系不上后,,我們發(fā)動了所有的親戚朋友,,找了好長時間,想盡一切辦法,,都沒有找到孩子,。”
家里人把附近的街道,、河灘都找遍了,,卻一直沒有音訊,無奈之下,,第二天上午,,家里到派出所報了案。直到周三早上10點左右,,學校給小張家里打來電話說,,魏家堡水電站有個姓楊的工作人員拿著孩子的飯卡說是發(fā)現了孩子的尸體。家屬們趕緊趕往現場,,到了一看,,心里打翻了五味瓶,。
小張伯父:“當我們來到這個地方后,看到孩子被一根繩子拴在柱子上,,往下一看,,發(fā)現孩子一只腳在上面吊著呢,看到這個情景,,心里特別特別難受,。”
小張的遺體在水面上隨波飄蕩,,一根粗麻繩一頭拴著小張的腳,,另一頭拴在岸邊的柱子上。見此情景,,家屬們恨不得立馬把孩子撈上來,,但水電站工人的一句話給他們潑了一盆冷水。
小張伯父告訴記者,,水電站工人說,,要撈尸體必須給他們掏些費用。
從沒碰上過這種情況的小張家屬一開始有點懵,,但想了想,,畢竟是請人家下水幫忙打撈,掏點辛苦錢表示表示也是應該的,,可沒想到,,工人們開出5000塊的價錢,這讓家屬們接受不了,。
當天與家屬交涉的水電站工人是鄧志強和楊宏亮,,他們平常的工作就是在水電站的水面上打撈雜草、垃圾,。在接受陜西的《陽光報》記者采訪時,,當事人之一的鄧志強說,水電站上游總有落水的無名尸體漂下來,,如果附近有人張貼尋人啟事,,他們一般會留意一下死者相貌,遇上能對上號的尸體,,他們就會打撈到岸邊,,然后給家屬打電話,家屬們掏個幾千塊錢感謝費都很正常,,所以開出5000塊錢的價格并沒什么稀奇,。
鄧志強表示,這也是沒辦法的事,,家屬來打個招呼,,說你幫助他們辦了好事,,要酬謝你,你是辦還是不辦,?
但這一次,,小張的家屬覺得鄧志強他們是“獅子大開口”,有趁人之危的嫌疑,。經過一番討價還價,,雙方以1500元成交,孩子的遺體被打撈上來,。
鄧志強告訴《陽光報》記者,,這個錢他們裝進了自己口袋,不用給水電站上交,,類似的事情站里知道,,但是不會過問。
水電站站長董振宇證實了工人的說法,。他說,,這些工人都是附近的農民工,承包了撈雜草的活,,只要把工作干好,,其他事站里很少過問。
事后,,小張的家人心有不甘,到發(fā)電站討說法,。他們提出質疑,,工人在水里發(fā)現無名尸體為什么不主動向警方報案?為什么不把尸體打撈上來,,而是用繩子栓在柱子上泡在水里,,尸體的尊嚴何在?
鄧志強說,,因為經常有類似的事情發(fā)生,,所以他們見怪不怪,一直都沒有報警,;沒有把尸體打撈上岸是因為尸體撈上來后,,風一吹,很快就腐爛了,,如果找不到家屬,,他們會自行把尸體處理掉。
鄧志強告訴記者,,如果超過五天找不到家屬,,就給電站打個招呼,,把繩子解開,讓尸體順水漂走,,不用報案,,一直都這么運行。
水電站站長董振宇承認,,工人的做法雖有自己的理由,,但也確實有不妥之處。
董振宇:“你說他不報案,,他也不是完全不報案,,只能說他是個農民工,覺悟不高,,按道理說確實應該給人家報案,。
眉縣公安局馬家鎮(zhèn)派出所正在對小張的死因做進一步調查。法律專家表示,,在該事件當中,,當事人把小張的尸體放在水中長達四天,從道德層面看,,這種行為嚴重傷害了死者家屬的感情,,并且有傷社會風化,從法律層面看,,此行為涉嫌構成侮辱尸體罪,。此外,他們控制尸體索要撈尸費的行為,,也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
發(fā)現尸體應及時向警方報案,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是岳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岳屾山表示,,由于法律沒有強制規(guī)定,僅僅以違反法定義務為由,,很難對沒有及時報警者進行處罰,。
岳屾山:不管是個人還是單位,如果發(fā)現有犯罪現實的話,,都有義務也有權利向相關機關去報案,,也就是說去報警。但是如果說沒有報警的話,,一般要區(qū)分具體沒有報警的原因來看是否涉及到具體的違法犯罪,。如果說,只是出于害怕,、沒有想到等,,一般還不構成需要進行懲罰的程度,。如果說,存在包庇或者毀壞證據的情況下,,很可能會涉及到相關的處罰,。
近年來,“挾尸要價”的新聞曾多次刺痛公眾的神經,。有法律人士認為,,就此次事件來說,挾尸要價是否違法,,首先需要確認水電站對水面管理的職責范圍:如有打撈義務的,,則應將尸體移交警方,不得收取費用,;如果沒有打撈的義務,,根據民法的無因管理規(guī)定,水電站工作人員確實付出了相應的勞務,,應該得到合理的補償,,但具體補償的數額應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不能獅子大張口,。而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在這一事件中,長期漠視甚至放任員工撈尸索酬的水電站管理方是否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也需要探討,。
目前,警方對案件在做進一步的調查,。至于會不會追究水電站及工人的責任還要等待警方的調查,。這里也希望家屬耐心等待權威結論。 (記者劉濤)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挾尸要價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