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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受賄1600余萬元被判12年
原標題:云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受賄1600余萬元一審被判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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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3日電(記者熊琳、王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3日上午對云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受賄案公開開庭宣判。法庭認定沈培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200萬元,;在案扣押的房產(chǎn)變價后折抵贓款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沈培平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沈培平利用擔任云南省騰沖縣委書記,、原思茅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騰沖縣恒益礦產(chǎn)品經(jīng)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云南思茅山水銅業(yè)有限公司,、思茅市山河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在兼并騰沖縣富華實業(yè)公司,、銷售鐵礦石,、協(xié)調(diào)運輸超載問題、開發(fā)大平掌銅礦項目,、礦區(qū)群體性事件處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東)段治葵、畢勝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15萬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沈培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歸案后,,沈培平能夠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沈培平主動向辦案機關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鑒于其在接受審查之前有毀滅罪證的行為,且受賄贓款,、贓物未全部退繳,,對其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法不予減輕處罰,,但可從輕處罰,。
宣判過程中,人大代表,、各界群眾及新聞記者等50余人參加了旁聽,。(完)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云南省原副省長 沈培平 受賄 被判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