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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共識的和解只是“息事寧人”
“實名買的火車票丟了被要求全價補票”一事備受關注,浙江大學本科生陳繪衣將昆明鐵路局訴至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7日,,雙方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和解,,昆明鐵路局在核實情況的基礎上,,基于個案考慮,,向陳繪衣退還全價補票款,。(11月29日山東商報)
個案已經達成和解,,但結果卻難言樂觀。對于起訴的大學生來說,,雖然討回了所補的票價,,但是公正似乎有些遲到,而且她付出了時間,、精力等諸多成本,,并且沒有得到任何額外的賠償。對于圍觀此事的公眾來說,,更是難免有所失落,,因為他們期待的實名制車票真正實名化,真正惠及自身的愿望,,似乎還沒有達成共識——鐵路部門是基于個案考慮才作出的和解,。這就意味著,以后發(fā)生類似的事情,,要不要補票,,是否能討回票錢,是否一定要走司法的程序,,還不得而知,。這顯然不是一個讓人樂觀的結果。
個案的和解不是沒有意義,,前提是,,是否能夠舉一反三,是否能夠以個案為契機,,真正推進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如此,通過個案糾錯和反思,,共識就可以達成,,就可以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從而避免類似問題再發(fā)生,。這才是人們所期待的結果,。如果,對于個案的處理只是基于個案,,只是局限于對個案特殊性的關注,,反而忽視了個案反映的普遍性問題,那么所謂的舉一反三就不存在,,所謂的下不為例就是一句空話,。當類似問題再次發(fā)生時,能得到如何解決,,將完全取決于具體的部門和個體,。那時,,即便個案可以得到解決,也將走過一個重復的過程,,這在無形中增加了個體維護權益的成本和難度,。
具體到大學生起訴鐵路部門也是如此。雖然,,人們迫切希望看到個案可以得到圓滿解決,,看到大學生的權益可以得到維護;但是,,人們更加期待這個個案的處理可以成為一個范例,,可以形成一個共識——在實名制實施后,在可以核實信息的基礎上,,就沒有必要取票,、補票了。這個共識,,在現(xiàn)有的技術條件下完全可以實現(xiàn),;這個共識,根本不算是一個過分的要求,。很多地方,,只需要刷身份證就可以乘坐高鐵了;有身份證,,有購票信息,,怎么還不能證明已經購票,怎么還需要補票呢,?這顯然違背了常理,,讓人感覺被刁難。
當然,,當事的乘務員可以解釋:這是為了有人逃票,。如果有人把所購買之票送人,,而自己拿身份證上車,,不就存在逃票行為了嗎?話可以這么說,,但是不是真的存在這樣的逃票,,卻是個問號。鐵路部門統(tǒng)計過類似逃票現(xiàn)象嗎,?而且,,沒有車票跟逃票是兩個概念,在發(fā)現(xiàn)沒有車票后,,乘務員為什么不查驗乘客是否已經購票呢,?這根本不難,。很多高鐵的乘務員都有手持的驗證儀器,只要插入身份證,,是否購票一目了然,。即便,該乘務員手中沒有儀器,,身份證與手機短信還不足以證明乘客購票嗎,?遺憾的是,乘務員滿腦子都是逃票的“有罪推定”,。
退一步說,,補票也就補了,自認倒霉便是,。為何在可以核實信息時,,又拒絕退費呢?新聞中,,女大學生的遭遇是:到站后,,她向昆明站工作人員、昆明鐵路局反映,,希望退回補票款,,被告知“這是中國鐵路總公司的規(guī)定,無法退款”,。這顯然是一種霸王條款——當乘客已經證明了身份之后,,所補之票款當然應該在第一時間退回;怎么能以所謂的規(guī)定之名,,要求乘客購買兩次車票呢,?如果女大學在到站后順利地退回了錢,說不定就沒有了狀告鐵路部門的舉動,。難道鐵路部門不知道自己為何成為被告,?
當女大學生將鐵路部門告上法院時,人們期待的結果是,,雙方達成實名制丟票不用補票,,或者補票后可以順利退票的共識。如果這個共識達成,,積聚的輿情就可以得到釋放,,女大學生起訴鐵路部門的意義也將呈現(xiàn);如果這個共識沒有達成,,女大學生的起訴就只是艱難地維護了自己的權益而已,,根本沒有形成廣泛的示范效應,更難以保證類似的情形可以得到妥善解決,。此時,,公眾能有怎樣的感受,?恐怕只能是,所謂的和解其實是雙方的“息事寧人”,。(乾 羽)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實名制火車票 補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