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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9種常見行為入罪 于文華誤發(fā)閻肅逝世消息算不算傳謠,?
原標題:11月起9種常見行為入罪 朋友圈發(fā)假消息可判7年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值得關注的是,這部新修訂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規(guī)定,,比如將在微信,、微博發(fā)布假消息,,國家考試中找人替考,,試圖通過醫(yī)鬧獲利,校車,、客車嚴重超員,、超速,私藏恐怖主義書籍,,虐待老幼病殘等9種常見行為,,列入刑事處罰范圍。以往,,這些違法行為可能被行政處罰,,但往后,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給自己留下極不光彩的“案底”,。
新規(guī)解讀
這9種行為以前是行政處罰 下月起要“入刑”了!
1 微信發(fā)假信息 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臺上,,網友發(fā)布的虛假信息屢見不鮮,。《刑法修正案(九)》為此在第291條中增加一款規(guī)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專家提醒網友們,,現在微信、微博,、論壇上的信息量相當大,,如果為了賺取關注度或點擊量,,故意別有用心地編造發(fā)布虛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處罰,,行政拘留幾天,,但以后,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了,,其中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坐7年牢。當然,,網友們對信息不加甄別,、不加思考盲目轉發(fā),同樣可能觸犯這一條規(guī)定,。
2 找醫(yī)鬧多拿錢 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在醫(yī)療糾紛中,,有的病人家屬為了多拿錢,往往找“醫(yī)鬧”出面去醫(yī)院施加壓力,,這時醫(yī)院也往往多掏點錢,,以盡快息事寧人。對于這種情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條規(guī)定,,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和教學,、科研,、醫(y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專家提醒說,,根據該規(guī)定,從11月1日起,,帶頭“醫(yī)鬧”的患者家屬,,以及“醫(yī)鬧”團伙中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要坐7年牢,。
3 虐待老幼病殘 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近年來,,子女虐待老人、家長對孩子施暴的案件不斷被曝光,,老幼病殘者的權益保護面臨尷尬,。《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款規(guī)定,,即: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jiān)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的人,,情節(jié)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第一種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專家表示,該規(guī)定是為了加大對老幼病殘者的保護力度,,維護他們的基本權益,。下月起,不單是幼兒,,如果監(jiān)護人對老年人,、殘疾人進行虐待、施暴,,不光是被批評教育,、行政拘留那么簡單,那些行為惡劣的,,會被依法判刑坐牢,。
4 學霸替學渣考試作弊 最高處7年徒刑
在公務員考試、高考等國家統(tǒng)一考試中,,有的學霸為了義氣,,有的人為了金錢而抱著僥幸心理,甘愿幫一些學渣替考作弊。對此,,《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家提醒,,學霸也好,,學渣也罷,“當槍手”或者找人替考都構成犯罪,,輕者要被處以管制,,重的要坐牢7年。還是好好學習為要,,莫要偷雞不成蝕把米,,把大好青春搭了進去。
5 客車嚴重超速超員 除了罰款還要拘役
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1,、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開車,,安全第一。近年來,,校車,、客車因為嚴重超員、超速而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時有耳聞,?!缎谭ㄐ拚?九)》增加了一款新規(guī)定,即第3款,,開校車或客車的,,如果嚴重超員或嚴重超速,不論是否發(fā)生事故,,一旦被交警發(fā)現或被攝像頭拍下,,即構成犯罪。據悉,,對于“超員,、超速”到什么程度才算“嚴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調研,,將就此予以細化,。
6 偽造、買賣駕照 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現實當中,,偽造,、變造、買賣,、盜用他人駕照的事情屢屢發(fā)生,。修訂后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0條規(guī)定,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買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盜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家提醒,,以后在駕照上想歪點子,,不光是要被記分、罰款,,還要面臨管制乃至坐7年牢的刑事處罰,。
7 法庭上打罵法官 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打罵法官,、擾亂法庭的人可能會被司法拘留,。《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8 襲擊警察 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條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有了“襲警罪”,,警察在履行職務時的安全保障,,將會得到加強。
9 私藏恐怖主義圖書 最高處3年徒刑
為了打擊恐怖主義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條做出新的規(guī)定,,即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舉案說法
于文華誤發(fā)閻肅逝世消息
算不算“傳謠”,?
10月27日早上,著名歌手于文華在個人微博發(fā)布一條消息:“一位快樂的老者,,一位為大家?guī)頍o數優(yōu)秀作品的大家——閻肅老師,因病,,今日于空軍總醫(yī)院去世,。愿這位和藹可親的老人家一路走好!”消息一出,,很快被各大網絡轉載,,就在記者核實采訪過程中,不少業(yè)內人士也紛紛通過各種渠道求證,,隨后劉和剛,、王麗達等圈內人士在朋友圈“辟謠”:“親人們,已證實閻老一切安好,,謝謝大家關心,,請祝福他老人家早日康復,,致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樂團音樂總監(jiān)于海表示,,聽到網傳消息后趕忙聯系他們團長,知道網上是假消息,,老人家如今安好,。
于文華則迅速刪除了這條微博,并發(fā)布微博稱:“鄭重聲明:剛剛所轉閻肅老師的消息不實,,嚴重失誤,向老人家及家屬嚴重道歉,!”
據知情人透露,,閻肅早在十天前就病危,家人從國外趕回國,,陪護其搶救了一個多星期,。閻肅的兒子閻宇也在朋友圈發(fā)表辟謠消息,并稱閻老爺子腦?;杳院螅诒姸嘤H友的關心下,,從重度昏迷已轉為中度,。目前一切平穩(wěn),再次謝謝大家的關心,。請大家互相轉告新聞需自重……
而對于于文華發(fā)布的假消息,,昨天晚些時候,閻肅兒子閻宇表示原諒于文華,,稱不必去苛責,要寬以待人,。同時透露父親昏迷了20多天,,一直病危,直到10月15日才慢慢恢復,,現在病重慢慢轉成“中度”,,情況在慢慢變好,什么時候能醒不好說,。
律師分析
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首先看發(fā)布信息的內容
那么于文華的行為算不算觸犯即將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打擊網絡虛假信息的規(guī)定呢,?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李建明教授表示,《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條的規(guī)定,,重在打擊擾亂社會秩序(包括網絡秩序),,造成社會恐慌動蕩的虛假信息,而這些信息也是有具體明確指向的,,即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可見,并非所有的發(fā)布造成一定影響的虛假網絡信息的,,都要納入刑事處罰之中,。
如果編造傳播的不是這四類消息,而是其他的虛假消息,,比如虛假促銷,,虛假個人信息等,情節(jié)嚴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責任之外,,編造者,、發(fā)布者通常還會受到治安處罰,。所以,在網上發(fā)布虛假消息的行為,,并不一定都要受到刑事處罰,。
本次事件應屬民事侵權
獲家屬原諒可免于法律責任
具體到于文華發(fā)布“閻肅去世”的假消息,李建明教授認為,,這應該屬于民事侵權范疇,,如果一定要認真追究,,那么,,閻肅本人及其家屬可以向于文華依法申請民事賠償;也可以報警,,由警方依據國家打擊網絡謠言的規(guī)定,,對于文華進行治安處罰。不過現在,,于文華意識到錯誤并道歉,閻肅家屬也已原諒了她,,所以,,這時再追究于文華的法律責任也沒必要了。
對此,,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富敏榮律師也持相似的觀點,。他告訴揚子晚報記者,,于文華誤傳謠言后,及時刪除,,迅速致歉的做法,,還是要予以理解,從法律上講并不構成侵害罪,。對普通公眾來說,,只要不是捏造事實,發(fā)布幸災樂禍的內容,,不是惡意誹謗,,就不構成侵權,。“未經審核對某消息信以為真,,若判其侵權,將審查的義務強加于普通人,,在法律上就會妨礙公民的言論自由原則,。當然,公民的后期義務在于,,在得知是謠傳后,要主動刪除假消息,。”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朋友圈發(fā)假消息 閻肅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