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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 | 是"寺廟",還是"道觀"?歸和尚,,還是歸道士,?
4月23日,全國政協(xié)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xié)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案情】
一座寺廟的老和尚到處化緣,,希望籌集到足夠的錢以后蓋一座新廟。附近有一位年輕道士,,告訴老和尚說他出家前是做建筑的,,會建房子。于是,,兩人商量,,老和尚繼續(xù)出去化緣,年輕道士留下來建房,。
幾個月后,,老和尚回來一看,房子建好了,,但原來的“廟”卻變成了“觀”,。
于是,老和尚把道士告上了法庭,,認為他是原寺廟的所有權人,,必須讓道士拆“觀”復“廟”。
道士反駁,,他給老和尚說的是建房子,,沒有說過建廟,現(xiàn)在的“觀”是他建的,,他應該享有現(xiàn)在房子所有權,。
如果你是法官,這個案子怎么判呢?
【甲委員的觀點】
誰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本案中是老和尚起訴道士,,顯然,訟爭雙方是兩個可能的主體,。還有沒有其他可能的主體呢,?細思之,還有,,那就是寺廟(如有法人已登記)或佛教協(xié)會,。這樣,至少存在三個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主體,。
要討論的第二點就是錢誰出的,,這很重要。錢誰出的同時,,還得看看是什么錢,。別看所有錢都一樣,但錢的來源,、方式等很重要,。性質不同的錢形成不同的東西,會影響產權的性質,。
資金是和尚個人出的,,那就可能是個人產權;是公共資金,,那就是公共產權,。
【乙委員的思路】
從案件介紹來看,資金是老和尚化緣來的,,那么我們要討論化緣來的資金性質,。
化緣資金事關宗教政策,資金性質要結合宗教政策進行判斷,?;壻Y金是個通俗說法,準確說應定義為社會捐助性質,。
如果定性為社會捐助資金,,該類資金就具有了公共性質。如果資金性質是公共資金,,那其形成的資產也就具有公共性質,。
宗教政策將上述公共性質再具體定性為集體財產。集體財產形成的產權歸屬集體,,和尚和道士就不能取得房產的所有權,。
因此,,財產的所有權應該判給寺廟。道士的出力問題,,在法律上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具體說屬于委托建設關系。和尚代表寺廟委托道士建廟,,寺廟應向道士支付合理的報酬,。
按照當時的宗教政策,寺廟和道觀分別歸佛教協(xié)會和道教協(xié)會管理,,所以財產所有權最后應該歸佛教協(xié)會。
【丙委員的分析】
乙委員的思路沒有問題,,但還必須回答現(xiàn)在的建筑物是“寺廟”還是“道觀”,,才能確定是歸佛教協(xié)會還是歸道教協(xié)會。
由于將建筑物建成了“道觀”,,如果支持和尚拆“觀”復“廟”訴求,,不符合經濟節(jié)約原則,會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因建設資金來源于佛教協(xié)會,,按宗教政策統(tǒng)籌處理,給佛教協(xié)會以相應的資金補償,。
也可以考慮共有關系,,道士以"力"投入,寺廟以化緣資金投入,,將建筑的所有權界定為道教協(xié)會和佛教協(xié)會按份共有,。但因廟已建成了"道觀",考慮宗教場所具有特殊要求,,法律上使用權可以與所有權分離,,因此,將使用權判給道教協(xié)會,。
【丁委員的方案】
提出以下調解方案,,供各方調解。
方案一:拆“觀”復“廟”,,動靜太大,,成本太高?!坝^”歸道協(xié),,錢賠佛協(xié),各得其“物”,。
方案二:房屋為土地上定著物,,房隨地走,。而用地則須規(guī)劃,如當初規(guī)劃為宗教用地,、且為佛教協(xié)會建廟用地,,則在此土地之上立作為道教協(xié)會之觀,視為不符合規(guī)劃,。如此看來,,要么以既成事實重新變更規(guī)劃,要么將此“觀”拆除重新建廟,。當然,,如當初未有規(guī)劃與建設批復,另當別論,。
方案三: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即所有權歸佛協(xié),使用權歸道協(xié),。但這樣似乎感覺不好,,看宗教局認不認可。
【審判庭的結論】
該案既是財產糾紛又涉及宗教政策,,如何做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統(tǒng)一,是法官必須慎重考慮的問題,。
法官不僅從法理和法律解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而且多次走訪有關部門,多次與當?shù)胤鸾虆f(xié)會,、道教協(xié)會,、老和尚和道士見面,,了解各方面的真實想法,。
最終,,這個案件達成調解協(xié)議,,形成一個佛道共享的宗教場所,,由兩個協(xié)會共管,。
案件解決可以有多種方案,,法官使用哪種方案,,都必須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芭ψ屓嗣袢罕娫诿恳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人民法院的最高追求,。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道士 寺廟 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