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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原黨組副書記、理事會主任劉士余受到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
新華社北京10月4日電 據(jù)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4日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對第十九屆中央委員,,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原黨組副書記、理事會主任劉士余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士余同志身為中央委員,背離初心使命,,政治立場動搖,,黨性原則缺失,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公開發(fā)表不當言論,,缺乏政治警覺和保密意識;為官不廉,,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私利,,違規(guī)安排他人到金融系統(tǒng)工作和提拔職務,為親屬違規(guī)購房打招呼,,收受禮品禮金,。
劉士余同志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并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同時,,鑒于劉士余同志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交代違紀違法問題,認錯悔錯態(tài)度較好,,按照“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可予從輕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劉士余同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由國家監(jiān)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調研員,;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給予劉士余同志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編輯:李澤杰
關鍵詞:劉士 士余 留黨察看 二年 中華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