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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錦蓮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 改判李錦蓮無罪
新華社南昌6月1日電(記者賴星)6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錦蓮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定和判決,,宣告李錦蓮無罪,。
根據(jù)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年5月作出的刑事裁定,,李錦蓮,,男,1950年6月3日生于江西省遂川縣,,農(nóng)民,。1998年,李錦蓮被懷疑用奶糖毒殺同村的兩名兒童,。1999年,,江西省吉安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錦蓮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李錦蓮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0年5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后,李錦蓮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再審認為,原審依據(jù)李錦蓮的供述,、相關(guān)證人證言,、物證和技術(shù)鑒定,認定李錦蓮有作案動機,、作案時間,、作案條件,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李錦蓮供述實施犯罪的關(guān)鍵情節(jié)缺乏證據(jù)印證,,在案證據(jù)未形成完整證據(jù)鎖鏈證明李錦蓮實施了犯罪行為。
再審認為,,原審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原審認定李錦蓮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根據(jù)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李錦蓮有罪,。對原審被告人李錦蓮及其辯護人、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應(yīng)當改判李錦蓮無罪的意見,,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宣判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胡淑珠代表該院當面向李錦蓮賠禮道歉,并告知其申請國家賠償?shù)臋?quán)利,。(完)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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