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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樓堂館所被關進“籠子”點贊
據(jù)《北京青年報》報道,《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下稱《條例》)10月27日對外發(fā)布,明確機關,、團體新建、擴建、改建,、購置辦公用房以及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場所和設施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zhí)行建設標準,。未經(jīng)批準,不得建設,。此規(guī)定從2017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曾經(jīng)多年管不住的豪華樓堂館所,在十八大之后發(fā)生了明顯變化。全面叫停新建樓堂館所,、規(guī)范辦公用房面積、嚴厲問責有關責任人等舉措,治理效果非常顯著,不僅改變了機關作風,也避免了奢靡浪費等問題,。但要對樓堂館所形成長期有效約束,必須依靠嚴格制度,。
盡管我國在1998年就頒布實施了《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但實踐證明其約束力有限,這既與條例執(zhí)行不嚴有關,也與條例存在某些漏洞有關,。而此次實施的《條例》,相比舊暫行條例,有很多進步之處,。簡單來說,就是制度的籠子編織得比以前更密了且很有現(xiàn)實針對性,。
比如,過去一些地方建樓堂館所用的資金是從銀行借來的,而舊暫行條例中只規(guī)定6種資金不能用于樓堂館所建設,并沒有明確包括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新《條例》明確規(guī)定,不得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這就能從資金來源上遏制了隨意建設樓堂館所,彌補了制度漏洞,。
再比如,過去樓堂館所之所以禁不住,一個重要原因是相關信息不透明,媒體與公眾無法監(jiān)督。這也與舊暫行條例對此缺少規(guī)定有關。而新《條例》規(guī)定,辦公用房項目審批情況(包括批準的理由以及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投資概算等),、監(jiān)督檢查情況,應公開信息讓公眾知曉,。
相比舊暫行條例中的“監(jiān)督與處罰”,新《條例》不僅在“監(jiān)督檢查”方面更詳細,而且在“法律責任”部分規(guī)定得更全面,、更嚴厲。這無疑大大增加了制度的威懾力,、懲治力。另外,違規(guī)建設的樓堂館所怎么處理之前沒有明確,《條例》明確“予以收繳,、拍賣或者責令限期騰退”。
之前,輿論曾呼吁把樓堂館所真正關進“鐵籠子”里,。如果把新《條例》形容為制度籠子的話,這樣的籠子可以說既“鐵”又“密”,。“鐵”體現(xiàn)在制度的嚴厲性上,“密”體現(xiàn)在制度的周密性上,。如此一來,就能有效防止某些地方今后再鉆制度漏洞,。
十八大后全面叫停新建樓堂館所,這在當時是必要之舉,但不可能永遠全面叫停新建樓堂館所,一些地方落后的辦公場所也有必要改善一下。新《條例》的實施,意味著樓堂館所今后還可以再建設,但必須按照《條例》規(guī)定進行操作,。這為新建樓堂館所打開“出路”,。
不過,新《條例》中很關鍵的第七條,即辦公用房項目的審批機關及其審批權限,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這里所說的審批機關是誰,、審批權限有哪些尚不清楚,。期待盡快明確具體審批機關及其審批權限,以便公眾知情和監(jiān)督。
舊暫行條例中,地方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家計委審批,。誠然,對樓堂館所的審批權始終是上收的,但仍沒有對豪華樓堂館所形成約束。筆者以為,今后建樓堂館所仍要上收審批權,但應是多部門審批,包括住建,、發(fā)改委、紀委等部門,以強化審批,遏制亂批亂建,。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樓堂館所 條例 籠子 審批 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