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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李晉華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被判刑
新華社鄭州5月16日電(記者李麗靜)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李晉華因受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近日被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受賄犯罪所得及來源不明財產(chǎn)予以追繳,。
李晉華曾任河南省檢察院反貪局長和主抓反貪的副檢察長,。2015年4月11日,經(jīng)河南省委批準,,李晉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diào)查,。次年11月16日,濮陽市中院開庭審理李晉華一案,。
法院審理查明,,李晉華自2004年至2014年在擔任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承攬工程、土地開發(fā),、協(xié)調(diào)案件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868.5082萬元、美元2萬元,。李晉華還有價值人民幣1322.0707萬元的財產(chǎn),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認為李晉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應數(shù)罪并罰。其有索賄情節(jié),,依法應從重處罰,;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配合贓款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李晉華受賄犯罪所得及來源不明財產(chǎn)予以追繳,。(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河南省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李晉華 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