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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讀研究生搶奪寶馬車,,這本已是一條令人震驚的消息,,沒想到,案件的后續(xù)發(fā)展卻更令人震驚:該案的一名辦案民警居然偽造精神病材料,,收了3000元好處費,,差點幫搶奪者“擺平”了十二年刑期,。
最終,這名徇私枉法者并未逃過法律的制裁,,二審裁定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2013年12月,,在讀研究生文某從長沙某4S店搶奪了一輛寶馬車,,價值66萬余元。文某被抓后,,為幫其脫罪,,長沙市同升派出所民警張某偽造材料,讓文某成功鑒定出精神病,。張某分三次共收取3000元好處費和一條香煙,。
東窗事發(fā)后,望城區(qū)法院認定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張某提起上訴,。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
第一次收錢,違規(guī)安排見面
“這是我人生的第二臺車了,?!?013年12月5日,,文某在朋友圈里曬出自己和一輛寶馬車的合影,當時他24歲,,是武漢某高校在讀研究生,。當晚,文某在武漢和朋友吃飯時,,稱這輛車是他從上海買來的,。飯局結(jié)束后,文某準備離開時,,被民警抓獲,。6日凌晨,長沙警方將文某連夜從武漢帶回了長沙,。原來,,該車是文某從長沙某4S店搶奪的。
被抓前一天,,文某在長沙某4S店試駕時,,強行將一輛寶馬車開走,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66萬余元,。搶車后,,為了讓朋友相信這輛車是他從上海購買的,文某繞行江西九江,,再回到武漢,。
張某作為文某搶奪案的辦案民警之一,參與了該案的偵查工作,。2013年12月14日晚,,文某母親劉某送給張某1000元現(xiàn)金,請求其關照文某,,并提出想見見文某,。張某收下現(xiàn)金后,找了個快下班的時間,,帶著文某父母來到長沙市第二看守所,,未遵循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程序,將文某父母帶進了接待室,。之后,,他又以辦案單位民警給文某送衣服的名義,讓看守所值班民警將文某提至接待室,,與其父母相見,。
第二次收錢,偽造精神病材料
被抓后,文某起意通過精神病鑒定脫罪,,開始偽裝精神病癥狀,。他的父母及親屬則通過關系幫其運作精神病鑒定一事。
2014年1月6日,,該案偵查終結(jié)移送至雨花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1月10日,文某父母向雨花區(qū)檢察院申請對文某進行精神病鑒定,。之后,,雨花區(qū)檢察院以需確認文某作案時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精神病鑒定為由,,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1月22日,鑒定機構確定為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簡稱“鑒定中心”)后,,張某告知文某母親,,約定次日在鑒定機構見面。
1月23日,,張某帶著協(xié)警陳某,、鄧某將文某押往鑒定中心。鑒定中心告知張某,,鑒定材料中尚缺做鑒定必需的《綜合材料》(反映被鑒定人的基本信息,、簡要案情、疾病調(diào)查史,、鑒定目的與要求)和旁證材料(如羈押期有半月以上,,提供管教干部及2-3份室友旁證材料)。張某作為并未參與抓捕文某行動的偵查人員,,自行在鑒定中心當場寫下一份與文某抓捕時表現(xiàn)情況不相符的《綜合材料》,。在該材料的疾病調(diào)查史中,張某寫道:“辦案民警在湖北抓獲文某時,,文某當時的第一反應是以為遭到綁架,,并問辦案民警要多少贖金,足以反映嫌疑人文某思維方式異于常人,?!贝送猓瑥埬尺€以自己和抓捕文某的民警的名義,,在《綜合材料》上簽名,,事后也未向該民警進行告知。
當天中午,,文某母親請張某幾人吃飯,,分別塞給張某及兩名協(xié)警各1000元現(xiàn)金,,三人予以收受。吃飯過程中,,張某未經(jīng)長沙市第二看守所確認,,草擬了一份《情況說明》,,內(nèi)容為:“文某在我所關押期間,,情緒波動比較大,精神方面表現(xiàn)異常,,時常會有自言自語的表現(xiàn),,與人溝通時思維混亂,說話語無倫次,。我所建議辦案單位將文某送往醫(yī)院進行精神方面的檢查及鑒定,。”并以一名曾參與抓捕文某,、但當時未轉(zhuǎn)正的民警的名義簽名落款,,附上了警號及電話,提交給鑒定中心,。
第三次收錢,,復核偽造的病例
2014年1月27日,鑒定中心對文某做出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意見,。當年3月5日,,張某和參與抓捕文某的干警肖某二人應雨花區(qū)檢察院補充偵查的要求,前往湖北宜昌復核文某的精神病病例,。原來,,書寫這份病例的醫(yī)生此前就被文某家人收買。
據(jù)了解,,張某將前往宜昌復核病例一事告知文某母親后,,文某父母在宜昌接站、請吃晚飯,、安排住宿,,張某收了一條香煙和1000元現(xiàn)金。次日,,二人復核取證完成后,,又由文某父母陪同參觀了三峽大壩。
收到復核材料后,,2014年3月28日,,雨花區(qū)檢察院根據(jù)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對文某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
案發(fā)
審查時發(fā)現(xiàn)鑒定意見有問題
2014年10月24日,,長沙市檢察院對關于文某的鑒定意見進行技術性證據(jù)審查,,認為“該鑒定存在送檢材料來源不明,、鑒定方法有錯誤、鑒定程序有瑕疵”的問題,,不宜作為定案依據(jù),,建議重新鑒定。
之后,,經(jīng)長沙市檢察院委托,,云南省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和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y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先后對文某進行了司法精神病鑒定,均認為文某無精神病,,作案時精神狀態(tài)正常,,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評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文某后來因涉嫌犯搶奪罪被提起公訴,,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
2015年1月13日,,長沙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通過長沙市公安局紀檢部門通知張某接受詢問,后經(jīng)長沙市檢察院交辦,,長沙市望城區(qū)檢察院于1月14日對張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偵查,。
2016年2月4日,望城區(qū)法院認為張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張某認為其行為屬違紀違規(guī),,不構成徇私枉法罪,提起上訴,。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
編輯: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