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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9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原副局長陳馬良因受賄136.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據(jù)法院判決書,,被告人收受賄賂136.2萬元,,其中84.6萬元是11把紫砂茶壺,屬于“雅賄”,,這11把茶壺來自同一個行賄人,。
“雅賄”即行賄者一改以往直接送現(xiàn)金、車,、房及有價證券等傳統(tǒng)做法,,投其所好,變成贈送玉器,、青瓷和名人字畫等藝術收藏品,,在文人雅趣的把玩中完成心照不宣的交易。在眾多落馬官員中,,“雅賄”成為腐敗又一隱蔽通道,。
陳馬良先后在常州市經(jīng)濟適用房發(fā)展中心,、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門擔任“一把手”,免不了和一些開發(fā)商老板打交道,,常州市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沈某就是其中之一,。
據(jù)辦案人員介紹,沈某曾在陳馬良辦公室看到陳馬良把玩一把茶壺,。后來,,他就約陳馬良來到宜興某陶藝工作室的紫砂壺陳列室里,挑了數(shù)千元的紫砂壺,,都由他埋單,。
而后不久,沈某再帶著陳馬良來到這家陶藝工作室時,,這個陶藝工作者已成為國家級工藝美術大師,,一個壺的價格幾十萬元甚至更高。這期間,,沈某簽了上千萬元的合同,。
直到案發(fā),沈某一共為陳馬良買了11把紫砂壺,,共出資84.6萬元,。
2014年11月,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在辦理其他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陳馬良有受賄嫌疑,。2014年12月22日,陳馬良被逮捕,。陳馬良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陳馬良并不是唯一一個因“紫砂壺”落馬的官員,。江西省峽江縣原縣委書記宋銅2014年落馬,,據(jù)媒體報道,在其判決書中共有112次提到“紫砂壺”,,45次提到“購壺款”,,受賄1600多萬元,購壺款就達1200萬元,,被查紫砂壺多達兩三百把,。作為一名縣委書記,宋銅因愛好收集紫砂壺而被人稱為“壺哥”,,他常常借出差機會光顧宜興,,前往大師工作室“淘寶”,商人則成為他的“移動刷卡機”。最終因好致害,,那一把把價值不菲的紫砂壺成為他受賄的一筆筆鐵證,。
據(jù)該案承辦人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局檢察員尤之毅介紹,由于“雅賄”物品的真?zhèn)渭皟r值受主觀認識,、市場波動等因素影響,,加之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缺乏具體認定細則,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行賄人實際購入價格計算,。這種觀點認為,,行賄物品系行賄人支付相應對價換取所得,無論該物品的真實價值是高還是低,,在行賄人這里已有了真實的直接的市場貨幣衡量標準,。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物品實際所值價格計算。這種觀點認為,,購買或賣出的交易價格往往與物品實際價值存在巨大差異,,應該依據(jù)專門司法鑒定程序確定“雅賄”物品價值。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以行賄,、受賄雙方心理認可的價格予以計算,。這種觀點認為,行賄者與受賄者在進行權錢交易時,,一般在心中對物品已有一個價值衡量,,即辦多大事拿多少東西,東西的分量自然以雙方的心理認可為準,。
尤之毅說,,陳馬良受賄案中的雅賄物品紫砂壺的價格,因為有被告人,、行賄人沈某及紫砂壺賣家的一致明確的供述,、陳述及成交時的記錄書證,證據(jù)確實充分,,不需要經(jīng)過價值鑒定程序,,可以直接以當時購買價格認定受賄數(shù)額,。
那么,,有的大師的紫砂壺價格已翻番,為何不以現(xiàn)在的價格認定呢,?尤之毅介紹,,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受賄所得按照受賄時的價格認定,,而非現(xiàn)在漲價翻番后的價格認定,。同樣,如果現(xiàn)在的價位比購買時跌了,那也要按照受賄時的價格認定,。因為受賄時的價格客觀反映了受賄人當時的主觀故意程度,。
最終,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被告人陳馬良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現(xiàn)金51.6萬元,收受紫砂茶壺及工藝品價值84.6萬元,,共計收受賄賂136.2萬元,。
法庭上,陳馬良對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紫砂壺價格沒有異議,,而辯護人認為需要經(jīng)過鑒定程序確認價格,。
公訴人尤之毅指出,行賄人支付的紫砂壺價格有三方一致認可,,明確反映了行賄,、受賄方的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沒有必要再做價值鑒定,。法院最終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
編輯:周佳佳